中國「兩高」釋法刑事賠償 念斌案索賠被駁回

國家賠償法及其相關法律解釋的落實,將有力約束包括法院在內的司法機關的執法行為。(資料圖片)

圖像來源,AFP

圖像加註文字,國家賠償法及其相關法律解釋的落實,將有力約束包括法院在內的司法機關的執法行為。(資料圖片)

中國司法機構周四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稱這項釋法已在本月內先後經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和最高檢檢察委員會通過,將從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這項釋法對申請刑事賠償範圍界定為,因刑事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刑事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而申請的國家賠償。申請人同時應該具備《國家賠償法》第17條和第18條規定之情形。

釋法將違法刑事拘留界定為三種情況,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採取拘留措施;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採取拘留措施,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同時明確違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自拘留之日起計算。

對於公民受害死亡後的申請國家賠償問題,釋法稱,應由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情書申請。

釋法對醫療費賠償、護理費賠償、誤工減少收入的賠償以及傷殘賠償等標凖進行了明確,並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釋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明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造成損害的,由看守所主管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後又採取逮捕措施,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念斌案爭議

幾乎在「兩高」對刑事賠償作出司法解釋的同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受關注念斌申請愈千萬國家賠償一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維持福州中院賠償總額不到120萬元的決定。

根據福建省高院12月30日公布的這份《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念斌申請國家賠償案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在2014年該院宣告念斌無罪後,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福州中院於2015年2月15日決定先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89225.84元,此外還支付念斌精神損害撫慰金550000元。2015年6月3日,福州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關賠償金標凖,決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差額部分55872.08元。

據中國媒體「澎湃新聞」,念斌於2015年3月18日委托律師向福建省高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提出1500餘萬元的賠償請求,要求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念斌親屬同日對外表示,對於福州中院作出的113萬餘元賠償,罔顧事實,違背法律,不能接受,念斌因錯判錯關造成的身體的殘疾卻拒不賠付,113萬賠償是對念斌二次傷害。

精神賠償

中國著名律師、念斌案律師團成員陳有西當天接受BBC中文網採訪時認為,念斌案的賠償決定維持原判和「兩高」出台關於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並沒有直接關聯。中國的司法解釋一般不針對具體某個案子,而是在研究很多案例後作出的解釋。

對於念斌案的賠償金額,陳有西表示主要爭議在於精神賠償。中國法律對直接損失有了標凖界定,但對精神賠償的標凖沒有明確界定,這個概念比較抽像,給法院、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間,也很評判最終判決的對錯。

陳有西認為,中國在制訂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時,還應進一步提高公眾參與度。

(撰稿:成路 責編:葉靖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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