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中国:谁来保障普通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

- Author, 刘英团
- Role, 中国河南
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提出,为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8月30日《东方早报》)
“带薪休假”并不是新生事物,法律早有规定。如《宪法》和《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也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换句话说,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平等享有。但是,法律归法律,权利归权利,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都把“带薪休假”诠释为“镜中花”、“水中月”般的笑话,既没有用人单位慷慨的批准劳动者带薪休假,更没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政府职能部门保障公民的休息权。
据说,南京市出台这项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但是,笔者只看到南京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带薪休假,至于公司企业的劳动者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临时工是否该享受带薪休假,南京并没有作出硬性或明确的规定。如此规定,我们就不得不质疑南京出台这项规定的意图了。
无疑,党政领导干部应该享有带薪休假,但是否一定要休假呢?是否需要有关部门一再强调呢?我看未必!行政事业单位已有令人羡慕“三高”(学历高、收入高、保障水平高),不休假又能怎样?不休假,还能领到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根据《实施意见》,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的报酬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 天),乘以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再乘以2。同时,另付2倍工资相当于带薪年假享受3倍工资。如此计酬法,不但扫大街的清洁工享受不了,你我这些普通的劳动者也无缘享受。
“带薪休假”是公民休息权利的一项制度,每个人都应当享受。但如果只为公务员考虑,或最终沦为党政领导干部的一项福利,这样的制度是不会深得人心。在农民工“被欠薪”,在约有七成劳动者对“能休假又能拿工资”的好事只有心动的语境下,一再下文要求“旱涝保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带薪休假是否有点“耍特权”呢?
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已经很幸福了,何必一定要带薪休假呢?就我生活的城市而言,没人清楚公务员的上班时间,8:00没到上班时间,8:30去厕所了,11:30还没回来,14:30办公事有点早,16:00电脑关了,明天早点来……如果想在周六周日到行政机关办点事,那比登天还难!纵然如此,也不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轮流“公费游”。报载,某住建局上班时间集体公费游世博园,某社区领导梁锡泉公款到泰国摸人妖的胸部还拍照留念,某海事法院人均花费8.2万元考察南非、埃及、土耳其等国;还有朋友撰文感慨“考察趣事”:他们单位(正厅级行政机关)所组成的考察团在欧洲考察时,竟然多次“邂逅”本省的几个考察团。颇为巧合的是,遭遇的地点要么是在希腊著名景区,要么是在奥运赛场。
任何公民都应当享有休息的权利,公务员也不例外。用某人大代表的话说,“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担负着国家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任何事情得有个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2010年组成课题组展开的一项“县处级领导干部日常工作生活观察”研究显示,职位越高的干部,与群众打交道的时间越短。与此形成对照的是,领导干部用于“陪同上级领导或本行政区域外的来访人员视察调研、参观考察等接待活动方面”的时间占到周工作总用时的9%。因此,领导干部要不要“带薪休假”不是问题,关键是“带薪休假”是否会成为一种特权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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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反馈
工作20年只有5天假,一起上班的事业人员是按法定假期休息不休会有法定报酬
我不休那分文没有<br><strong>wolfkk, 中国四川</strong><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