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中国:防“故意传播性病”还须细化规定

显微镜下的HIV病毒颗粒

图像来源,z

图像加注文字,如何堵截性病传播是很多国家社会面对的大难题

近日,在广东东莞,一名女子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还从事卖淫活动,被以涉嫌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据悉,该案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首宗传播性病罪刑事案件。(1月15日《新快报》)

广东东莞这名女子传播性病罪的特征非常明显,也很好界定:一者,其2007年被查出艾滋病,2012年从事卖淫活动,是在明知的情况下实施的传播行为;二者,其明知自己已患艾滋病,实施卖淫活动时,在嫖客未戴安全套时依然发生性行为,传播的主观恶意明显。

那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其毫无疑问构成“传播性病罪”。但如果我们假设一下,这名女子传播性病时,并不是在卖淫,或者其坚称自己没有故意传播等。那么她还能被提起公诉吗?

很明显,如果仅按照刑法的规定,只有传播性病者同时是卖淫嫖娼者时,才构成“传播性病罪”。这显然已经不适合“中国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的比例已达87.1%”等新形势了。

对此,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2012年该办法修订后正式公布时,都提出了“患者故意传播性病被追究刑责”规定。

这似乎打破了“卖淫、嫖娼行为”的限制,但遗憾的是,相关规定并不明确,也无细化。比如故意传播如何判定,谁来主张、谁来具体追究等问题,都没有明确。

目前,对故意传播性病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问题的关键都已经不在于该不该,不在于追究什么样的责任了,而在于,明确化“故意传播”的细则。

包括明确化“故意传播”的主体,是否需要打破“卖淫、嫖娼”等特定人群规定;包括明确化“故意传播”的情形,比如因性双方之间关系、性行为主观意愿等方面的不同,责任追究应该有什么不同;包括明确化具体的法律界定标准,追责依据等。

打个比方说,如果某人传播了性病,但不是卖淫没有针对性行为收钱,算不算犯罪?某人将性病故意传染给了妻子或丈夫亦或者情人,是否需要追究刑责等?

因此,以笔者之见,本着预防性病传播,修正社会风气等目的, “故意传播性病”明显还须扩容与细化相关规定!

注:《大家谈中国》的文章不代表BBC的立场和观点, 网友如要发表评论,请使用下表:

读者反馈

東莞一名女子明知自己有艾滋病,還從事賣淫活動,被以涉嫌傳播性病罪提起公訴。對這名女子的遭遇我們應寄予同情,但卻絕對認同法院受理這宗傳播性病罪的刑事案件,因為此種行為形同播毒,置他人的健康與生命不顧。同一道理,大家是否也認同對那些製造環境污染、生產有害食物、疏怠檢測的的官民提起一致的刑事公訴?

<strong>孟光, Hong Kong</strong><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