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談中國:防「故意傳播性病」還須細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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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廣東東莞,一名女子明知自己有艾滋病,還從事賣淫活動,被以涉嫌傳播性病罪提起公訴。據悉,該案是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首宗傳播性病罪刑事案件。(1月15日《新快報》)
廣東東莞這名女子傳播性病罪的特徵非常明顯,也很好界定:一者,其2007年被查出艾滋病,2012年從事賣淫活動,是在明知的情況下實施的傳播行為;二者,其明知自己已患艾滋病,實施賣淫活動時,在嫖客未戴安全套時依然發生性行為,傳播的主觀惡意明顯。
那麼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其毫無疑問構成「傳播性病罪」。但如果我們假設一下,這名女子傳播性病時,並不是在賣淫,或者其堅稱自己沒有故意傳播等。那麼她還能被提起公訴嗎?
很明顯,如果僅按照刑法的規定,只有傳播性病者同時是賣淫嫖娼者時,才構成「傳播性病罪」。這顯然已經不適合「中國艾滋病經性途徑傳播的比例已達87.1%」等新形勢了。
對此,2011年國務院法制辦在公布《性病防治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和2012年該辦法修訂後正式公布時,都提出了「患者故意傳播性病被追究刑責」規定。
這似乎打破了「賣淫、嫖娼行為」的限制,但遺憾的是,相關規定並不明確,也無細化。比如故意傳播如何判定,誰來主張、誰來具體追究等問題,都沒有明確。
目前,對故意傳播性病追究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問題的關鍵都已經不在於該不該,不在於追究什麼樣的責任了,而在於,明確化「故意傳播」的細則。
包括明確化「故意傳播」的主體,是否需要打破「賣淫、嫖娼」等特定人群規定;包括明確化「故意傳播」的情形,比如因性雙方之間關係、性行為主觀意願等方面的不同,責任追究應該有什麼不同;包括明確化具體的法律界定標凖,追責依據等。
打個比方說,如果某人傳播了性病,但不是賣淫沒有針對性行為收錢,算不算犯罪?某人將性病故意傳染給了妻子或丈夫亦或者情人,是否需要追究刑責等?
因此,以筆者之見,本著預防性病傳播,修正社會風氣等目的, 「故意傳播性病」明顯還須擴容與細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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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一名女子明知自己有艾滋病,還從事賣淫活動,被以涉嫌傳播性病罪提起公訴。對這名女子的遭遇我們應寄予同情,但卻絕對認同法院受理這宗傳播性病罪的刑事案件,因為此種行為形同播毒,置他人的健康與生命不顧。同一道理,大家是否也認同對那些製造環境污染、生產有害食物、疏怠檢測的的官民提起一致的刑事公訴?
<strong>孟光, Hong Kong</strong><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