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观察:言论自由与诽谤官司

言论自由和法制都是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孰重孰轻,应以公共利益为重认真考虑。
政治出版物异军突起
香港是一个经济社会,长期以来政治出版物不是市场的畅销书;特别是进入互联网时代,香港出版界是每况愈下。然而近年有关报导和评论中国内地政治事务的出版物却异军突起,十分畅销,购买者以内地游客为主。
这些出版物,不乏有严肃的政治理论书籍、当代历史人物传记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秘辛,更多的是描绘中国官场云里雾里的政治宫斗,被查处官员的纸醉金迷声色犬马,政治新星鲜为人知的历史背景,甚至还有涉及国家领导人隐私的传闻。
有的出版物的内容,挂一漏万,捕风捉影,甚至胡编乱造,总之是为了满足部分国人的猎奇和偷窥心理,为茶余饭后提供谈资。当然,最终的目的,出版商和作者可以从中获取丰厚的商业利润和稿酬。
由于香港对政治出版物没有类似淫亵物品的审查制度,更没有类似广播电视的投诉机制,加上有些出版机构没有执行香港公司信息披露的注册经营制度,而变成了类似BVI公司,隐匿了出版、印刷、发行、责任编辑、作者等真实信息,不披露公司股东和董事数据,不公布办公地址,不披露受益人身份,只留下网络邮址甚至海外信箱。由于诽谤官司在香港是作为民事诉讼,公权力不介入,使律师信都无门投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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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制度不同,昂贵的诉讼成本和漫长的诉讼时间,加上名誉被侵犯者大多数不在香港居住,有的身陷囹圄,有的身居高位,很难跨境进行以追究妨碍名誉为目标的法律
诉讼,即当事人很难到香港打诽谤官司。这实际上使有些人规避了法律责任,滥用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以牟取暴利。
何为“诽谤 ”
“诽谤 ”,也称毁谤、诋毁、中伤、恶语中伤、名誉损毁等。 一种明示或暗示,可能给个人、企业、产品、团体、政府或民族带来“与事实不符”的负面影响。大多数普通法司法体系国家允许采取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行动,以阻止各种“诽谤”和毫无根据的批评。而在大多数大陆法司法体系国家,“诽谤”被认为是刑事犯罪而不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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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出版物的文章可能被界定为“诽谤”:例如,让思想健全的公众人士降低对有关方面的评价;让其他人避开或回避有关人士、公司或企业;在有关人士的生意、行业、职位或专业方面使这些人被贬低;令有关人士遭受敌意、嘲笑或蔑视;在合理情况下的有关材料(包括基于真人的戏剧中的虚构人物等)可以被认为是提及某人;重复其他人先前发布的“诽谤”性质评论,无论你是在录音中引述其内容或在访谈中加以引述等。
新加坡以讼止谤
针对外国媒体对新加坡及其领导人进行不实报导甚至诽谤,新加坡反应强硬,如不澄清,直接告上法庭,以讼止谤。美国《华尔街日报》、彭博社、英国《经济学人》等一些国际大牌媒体都先后在新加坡法庭上输了官司。
例如,多年前,美国《纽约时报》因为在它的属下报刊报导,指现任总理李显龙不是因为功劳而获得总理的职位,因此被告上法庭,败诉并付出赔偿。新加坡以峻法和通过诉讼制止诽谤。
实际上,世界各国对言论自由和公众利益都有明确界限:在欧洲,为希特勒招魂的言论没有自由;在美国,严禁散布种族歧视的言论。
香港法院有淫亵物品审裁处,是艺术品还是淫亵物品,由法院裁定。香港媒体报导和评论,是诽谤妨碍名誉还是言论自由,是名人隐私还是公众有知情权,都以香港法庭审判得到判决。
世界各地都在用法律来约束绝对的言论自由,以维护各自的公共利益。
扑朔迷离的书商失踪
香港5名书商失踪已持续数月,案情扑朔迷离,仿佛是一部谍中谍、案中案的电视连续剧。当事人称,“回国自首”或“协助调查”,“进展顺利”以及“生活及健康状况良好”。香港坊间传闻因出版敏感书刊经非正常途径返回内地,并质疑内地执法人员钳制香港言论自由等。

图像来源,Reuters
近年,不时传来出版政治刊物的书商或记者在内地身陷囹圄。由于信息的蔽塞,难以判断真伪,随着有关信息的继续披露,事件真相总会水落石出。
香港是法治社会,不时有诽谤官司发生。通过法律诉讼来调整名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诽谤妨碍名誉与言论自由的利益关系。
言论自由与诽谤官司,有时相伴而至,如影随形,反应了任何自由都是在法律制约下的相对自由。这是法治社会的文明象征,应也适合香港与内地的交往与互动。
(责编: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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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反馈
什么叫“打着民主自由旗号?什么叫损人利己?什么叫卖国求荣?”
请问:如果某香港书商出版一本关于“你”的书,当你认为它严重将你污名化,扭曲了你的形象,歪曲了事实,那么你会怎么办?正常人会诉诸于法律,对吧?!公平自由法制的社会当然会给你一个公正的结果。而你会把书商绑架起来吗?你会绑架他后让他公布视频说自己有罪吗?你会让他失去自由时还说这是自愿的吗?
请问,为什么你不会?
如果想指证他人的错误,不是以“扣帽子”方式来指责他人就够了的,请将你所扣的帽子详细拆分,让人们知道哪些是怎样的“损”了你,又怎样的“卖”了国!
当“国”根本不属于你的时候,“卖”从何来?
不敢说怕报复
專制主義者往往以”自由是相對的”來模糊自由跟專制的分別,以達到其專制的目的。
自由是有範圍的,如文中舉的美國的種族歧視言論在美國的自由範圍之外。德國的例子也如是。
要劃定自由範圍之外的範圍必須經過立法程序,靠道德譴責甚至越境抓人等同於製造恐怖,干涉香港政治,破壞一國兩制。
1. 垮境執法屬於絕對違反一國兩制的基本法;
2. 既然說誹謗,央央大國堂堂領導人為什麼不按法律程序打官司?
很不幸,在华人社会,许多人将“言论自由”与“诽谤自由”等同起来了。
筆者沒有觸及強力-越境「執法」的關鍵議題。
我绝对支持民主自由,但我不同意:以损人利己,卖國求榮,造謠惑眾,以擾亂社會正常秩序以谋求私利者,那都是可恥的可憎惡的!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國家都有不同的價值观和不同的道德观,不同的發展观以及维護這些观念和大眾利益的國家法律.不同族群和不同國家的关係,也應該以理解,尊重和包容的态度來对待,我绝不認同以打著民主自由的外衣,幹其不可告人的勾当!
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是事實,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也是真的,但是有人利用兩制之下的自由机會去造謠生事,目的是傷害了一國又掙了大銭!如果香港容許為這种做法繼續下去,对"一國兩制"的實施不會顺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