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迪士尼用公开诉讼敲打中国“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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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鼎鼎的美国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起诉中国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侵权案周二(6月21日)在上海公开开庭审理。
被迪士尼起诉的是几家名气并不太大的中国制作及发行公司。迪士尼要求也不高,只起诉三家中国公司侵权并索赔400万元人民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韩颖接受BBC中文网采访时表示,这一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再次反映了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认定时采取的不同标准。
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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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澎湃新闻报道,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指中国版《汽车人总动员》的主要汽车动画形象“K1”及“K2”明显使用和剽窃了美国版《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中“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的形象。
此外,原告方认为中国版《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与美国版《赛车总动员2》的电影海报亦构成实质近似,侵害了两公司作品的著作权。另外,“赛车总动员”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蓝火焰公司以“汽车人总动员”为电影名称,误导公众,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版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于2015年7月公映,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是制片人,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发行单位,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在PPTV网站则向社会公众提供了该电影。
原告迪士尼公司认为,两原告共同共有《赛车总动员》中“闪电麦坤”和“法兰斯高”动画形象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原告的动画形象属于美术作品,采用了大量独创性美术设计。被告的“K1”、“K2”动画形象与原告动画形象构成实质相似,造成公众混淆。
被告蓝火焰公司则表示,两部电影动画形象主要特征存在细微区别,可以区分原、被告动画形象,不构成近似。
被告基点公司进一步辩解称,本案比对的两部作品同属于赛车类动画作品,大量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如果给予原告过高程度的保护,原告就会垄断这类题材的动画设计,不利于产业发展。
韩颖认为,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一定垄断性。以文学作品和电影电视作品为例,《知识产权法》保护作者的表达和思想。几家中国公司的辩词有一定道理,但对公有领域比如汽车动画人物的眼睛、嘴巴等设计,中国公司有其它选择,不一定要和迪士尼以及皮克斯的作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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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颖认为,这起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个特点是,被告方在很多细节上有借用行为,但都有所改动。这些细节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很多细节凑在一起之后,整体是否侵权就成为了争议点。
迪士尼和皮克斯公司还起诉称,美国版《赛车总动员》在台湾地区上映时的名称是《汽车总动员》,且上映时间早于大陆上映时间。中国版《汽车总动员》名称明确指向原告的电影作品。被告还宣称将拍续集,充分说明继续侵权的恶意。
被告蓝火焰公司则称, “是否知名要以地域标准,《汽车总动员》和《汽车总动员2》在中国境内既不知名,也不特有。”

BBC中文网记者川江分析:更大的投资与更高的诉求
相对于迪士尼在上海55亿美元的巨额投资,《汽车总动员》一案标的甚微。但关键在于,刚刚在中国落地生根并引起全国性关注的迪士尼能否借此案为中美企业之间此起彼伏的知识产权纠纷树立新标准。
值得关注的首先是这种公开审理的形式,公开透明的方式有利于两国企业充分发表观点,阐述意见,更有利于政府、公众及投资人作出自己的评判,为今后的谈判提供事实依据。
另 外值得关注的是案件辩论的细节,拥有诸多知识产权的迪士尼是美国首屈一指的知名集团,其文化产品也最容易在美国以外的市场尤其是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市场 受到模仿,并进而引发纠纷。迪士尼抓住名称侵权和形象著作权两个细节,能否为中国市场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树立新标准?能否为同样经常在中国陷入知识产权纠纷 的通讯、软件等企业提供借鉴?
在中国大陆市场门口徘徊数十年之后,迪士尼终于大规模进入这片广袤市场,但伴随巨额投资一起进入中国的,一定会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新诉求。迪士尼的公开诉讼,在中美投资合作的大格局中决不会是个案。

侵权案“总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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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资55亿美元修建的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刚刚于上周开业,美国和中国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凑巧也在这一时间段达到高峰。
除了“汽车总动员”侵权案之外,迪士尼还和中国本土商业地产巨头万达陷入一场口水战。
上月底,迪士尼对关于南昌万达主题公园涉嫌使用迪士尼卡通形象一事公开表态称,将采取行动来应对知识产权侵权。
迪士尼中国称,“这些非法而又拙劣的山寨品让所有抱有更大预期的人失望”。
南昌万达主题公园于5月28日开业。万达集团称,使用非万达品牌卡通形象的是万达主题公园一座购物商场里的私人店铺,并不代表公司行为。
此外,本月中旬,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苹果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深圳佰利公司的专利权,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根据中国媒体报道,苹果公司已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韩颖表示,此类侵权案件在中国其实并不少见,多发于影视及文学作品等领域。大陆和港台影视作品就经常发生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汽车人总动员》并不代表中国和其它发达国家在法律方面的差异,不同的是各国会结合自己的产业政策,在不同时期对侵权的标准作出不同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