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談中國:輕罰「強堵動車門者」也是種「罪錯」

動車
圖像加註文字,高鐵動車
    • Author, 劉孫恆
    • Role, 中國網友

因為同伴未能及時趕上火車,為了延緩發車,兩名乘客竟然強行堵住動車車門。因為此變故,該趟動車在漢口火車站滯留了半個多小時,而車上近200名凖備到武漢站換乘高鐵的乘客,也不得不臨時改簽。(8月20日《武漢晚報》)

「強堵動車門」的行為,無疑讓我們想到了那「圍堵機場」的行為,但亦顯然,兩者有著明顯的區別。因為最起碼,眾多的「機鬧」情況都有「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豁口,從情理上能夠站得住腳,但如今發生在武漢的「動鬧」情況,全然無一絲正當的理由。

為何強堵動車車門?原因是為了等同伴。此番因果關係無疑是不成立的,背後的邏輯無疑是荒謬和霸道的。此霸道邏輯若是成立,下次,我也可以為了等同伴強堵動車車門,你也可以為了等同伴圍堵機場,他也可以為了等同伴攔截火車,人人都可以為了一己之私而不顧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必然導致公共秩序的癱瘓,從而人人都將自食其果。

有人說,「動鬧」行為的背後是公德意識的不足。此話的確有理,但問題是,你欠缺公共意識,不等於你可公然擾亂公共秩序,觸犯公序良俗甚至法律規定。正如你不知法不是你能犯法的充分條件一樣,不管你懂不懂法,你得必須守法,不然,將會受到應有的懲罰。那麼基於此,對於「動鬧」的偏差行為,又豈能止於批評教育?

須知,暫且不說「動鬧」行為已公然侵犯了近200名乘客的正當權益,另外不能忽視的是,「強堵動車門」的行為已是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懲罰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更已涉嫌違反《刑法》第291條規定——「聚眾擾亂車站等公共場所秩序……聚眾賭塞交通……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該講「規則剛性」、該法律亮劍的時候,卻講「執法彈性」、講批評教育,壞處不僅僅是對法律公信的消解,更在於此般「執法不嚴」開了個壞頭,極易引發破窗效應——對於「動鬧」行為,僅予以輕飄飄的批評教育,到底能唬住誰?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說,輕罰「強堵動車門者」也是種「罪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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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反饋

強堵動車門」與「圍堵機場」的行為盡顯了強國人的霸氣與蠻氣。這些大國崛起的強國人,就是缺少了一點溫和敦厚、知禮守法的氣質與修養。

<strong>孟光, Hong Kong</strong><br/>

「強堵動車門」與「圍堵機場」的行為盡顯了強國人的霸氣與蠻氣。這些大國崛起的強國人,就是缺少了一點溫和敦厚、知禮守法的氣質與修養。

<strong>孟光, Hong Kong</strong><br/>

「強堵動車門」與「圍堵機場」的行為盡顯了強國人的霸氣與蠻氣。這些大國崛起的強國人,就是缺少了一點溫和敦厚、知禮守法的氣質與修養。孟光, Hong 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