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談中國:賣煙給未成年人罰超3萬不算多

深圳建議立法重罰售香煙給未成年人

昨日,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召開,在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聽取了多項經濟特區條例草案,其中頗受關注的控煙條例草案審議報告中建議對未成年人售煙進行重罰,罰金或超過3萬元。(6月27日《新快報》)

吸煙有害健康是大人小孩都知道的事實,大人吸煙深受毒害正在被禁煙吶喊包圍,小孩更應該從小遠離煙草打響「健康保衛戰」。專家指出,吸煙對未成年人的健康危害遠大於成年人,最易患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肺癌等疾病,15-19歲開始吸煙的人患這些疾病的死亡率比20-25歲以後吸煙的人高55%,比不吸煙者高1倍多。

資料顯示中國吸煙人口達到3.5億,其中青少年吸煙人數高達5000萬人。我國每年超100萬人死亡都與煙草有關,在此嚴酷現實下,立法重罰向未成年人售煙行為,就顯得格外緊迫。

深圳市此次擬立法重罰向未成年人售煙是必須的。雖然社會某些角落還有微詞聲音,這畢竟是少數人的聲音,絕大多數人還是對「向未成年人售煙重罰超3萬」持肯定態度。有人說重罰看起來很美難以操作,有人說重罰將點燃民眾不忍心舉報而造成「空罰」。

當然這兩種原因都有,但重罰產生的正能量遠遠大於負能量。比如,震撼商家不敢輕易向未成年人售煙,鼓舞民眾依法捍衛未成年人遠離煙草,激發強大的社會監督等。即使重罰不能步步到位,而重罰對社會的威懾力卻不容置疑。

立法重罰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不難,難就難在執法淪為「九龍治水」,最終導致責任扯皮而讓法規「枯萎」。多年來,公共場合吸煙罰款成為「行為藝術」,就是因為執法主體不明,衛生、城管、公安、煙草部門都在「九龍治煙」,都可以把責任相互推諉,怎能將公共場所禁煙進行到底呢?深圳市立法對向未成年人售煙重罰要「求大同,存小異」,不能因為少數人有微詞就擱置了此項立法。

對未成年人售煙立法重罰符合法律精神,也有著法律基礎。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條規定「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煙草專賣法》規定「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這些法律精神都要求地方立法重罰給與配套。

深圳市此項立法就是對國家法律的配套和對接,目的是讓國法具有可操作性,有效保護未成年人。

在澳大利亞,向未成年人售煙要面臨法律制裁;在英國就要面臨牢獄之災,在香港的重罰也要比國內高數倍;因而深圳市的此項立法重罰超3萬並不算多,這釋放出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決心。深圳市能此為,其他地方也要此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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