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開始闡釋「最嚴黨紀」 交通違法可遭黨內處分

圖像來源,BBC Chinese
中共中央紀委周四(19日)開始以「回復選登」的方式闡釋上月修訂出台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期「回復選登」明確解答了「是否黨員幹部以後不准買賣股票和進行證券投資」以及「一些交通交通違法行為是否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兩種問題。
中紀委監察部網站在「編者按」中稱,上述「兩項法規」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樹立了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紀律底線」。
「兩項法規」出台後,關於中共黨員能否炒股等話題成為社會議論熱點,中紀委表示這次答疑的目的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解讀工作」。
黨員炒股
中紀委解釋稱,對於中共黨員幹部買賣股票問題,1993年中共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准買賣股票的規定。此後經歷了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
2001年中共中央以及中國國務院決定有限制放寬這一限制,並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中紀委稱,新的紀律處分條例並未改變原條例規定,2001年的規定仍然適用,主要有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包括:
(1)
(2)
(3)
(4)
中共中央巡視組從10月底開始對包括證監會在內的金融監管機構和國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全面調查,目前已有農業銀行行長、證監會副主席等多名業內人士因為內幕交易等指控落馬。
交通違法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2條規定,黨員犯罪輕微,雖有罪但免於起訴和刑罰,或單處罰金的,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根據中國刑法修正案(九),從2015年11月1日起,一些交通違法行為也被納入犯罪,比如嚴重超員或超速。
中紀委在回應中明確稱,《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2條是此次修訂新增的內容。根據該條的規定,不論何種犯罪行為,只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均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撰稿:川江 責編:蕭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