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一審被判六年有期徒刑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星期二(10月15日)以爆炸罪判處山東訪民冀中星六年有期徒刑。
判決稱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的行為危及公共安全,但同時指出冀中星歸案後如實招供且在爆炸前曾警告他人,因此對他從輕處罰。
來自山東菏澤的冀中星7月20日傍晚在首都機場T3航站樓到達大廳B出口外引爆自製的爆炸裝置。
不過冀中星上個月審判中否認自己故意引爆爆炸物,而是失手導致爆炸。
冀中星在爆炸中失去了左手,同時因為他身體癱瘓,他是躺在病牀上被推進法庭的。
冀中星說,當時他民警搶他手裏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個手,之後就發生了爆炸。他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
冀中星的律師劉曉原認為判決過重,他在微博指出:「以爆炸罪判處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法院竟然稱是輕判,依刑法規定,沒有嚴重後果,最高刑期是十年。」
劉曉原透露:「冀中星當庭稱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他家屬稱不服判決要冀上訴。」
(撰稿/責編: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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