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絡「傳謠」非涉嫌「尋釁滋事」

近來一批中國網絡名人被當局以「尋釁滋事」等罪名刑拘。這其中包括微博實名舉報官員貪腐的記者劉虎,網絡推手秦志暉以及楊秀宇,最新又有湖南的網絡名人格祺偉。深圳警方也以「尋釁滋事」罪名逮捕了兩名涉嫌「網絡傳謠」的譚某某、李某。
短短幾天時間,中國當局公開的「網絡造謠者」名單迅速增多,顯示一場網絡打壓行動正在展開。
中國維權律師劉曉原在接受BBC中文網採訪時表示,中國當局以「尋釁滋事」罪名拘留網絡人士突破了法律規定。
刑法293條
中國的刑法第293條對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有明確規定: 一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是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是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劉曉原律師說,「對照刑法293條,就可以發現,在網絡傳播謠言所涉及的不是尋釁滋事。」中國司法部門以此作為刑拘網絡人士的理由是把「公共場所的定義擴大到了網絡空間」。「這樣的認定是錯誤的,違反罪行法定原則。刑法規定的公共場所應該是社會現實中的公共場所。」
劉曉原律師還指出,中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最近對尋釁滋事犯罪作出了最新的司法解釋,但並沒有將犯罪行為突破到虛擬空間。「當然,公安部內部有什麼規定就不得而知了」。
劉曉原認為,要對刑法重新作出解釋,應該由立法機關,也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來作出。
網絡言論的定罪
中國網絡確實存在亂像,也不能否認確實有造謠,傳謠的情況發生。對此,劉曉原律師說,網絡傳播言論確實可能構成犯罪行為。如果捏造事實針對某個公民造謠污蔑,造成後果的話,這會構成誣告陷害或誹謗罪。
如果涉及誹謗,那麼這是「自訴案件」,要由受誹謗的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誣告陷害可以作為公訴。無論是誣告陷害還是誹謗都可以通過相應法律程序來解決。但無論如何,也不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劉曉原律師對BBC中文網說,當局總是擔心所謂謠言會對公權力機關的公信力造成影響或導致社會不穩。但謠言止於公開。如果社會事件發生,出現了謠言,那官方應該做的是把事情的真相公布。而不是動用公權力,突破法律規定進行全國性的網絡嚴打。
(撰稿:李莉 責編: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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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反饋
國內有律師認為「網絡傳謠」非涉嫌「尋釁滋事」。究竟是否涉及尋釁滋事,自有中共開設的法院判決了才算,豈是一個有限法律認識的小律師所能推定?若非如此,怎顯得中國司法的莊嚴、公平、正義、權威與靈活?孟光, Hong Kong
公民表達的方式是多元的:集會、遊行、請願、示威、抗議、上訪、靜坐、絕食......只要不涉傷人或破壞公共財物,任何方式的公民表達都是民主社會的法律所容許的。表達過程中,激烈情緒的發洩溢於言表乃屬必然,根本不存在甚麼【表達節操】。難道表達的當兒,要規行矩步,要談吐優雅,靜靜的來,悄悄的去,瀟灑地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點兒雲彩不成?
<strong>孟光, Hong Kong</strong><br/>
今天中共動輒以造謠、煽動、尋釁、滋事、邪教、叛亂、賣國之罪將民眾濫捕刑拘治罪,預見有朝一日民眾反過來以其道還治其身時,當知『天理循環,報應不爽』。孟光, Hong Ko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