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从王晓璐“认罪”再看“媒体审判”

图像来源,BBC CHINESE
- Author, 川江
- Role, BBC中文网记者
2013年10月,中国记者节前夕,尽管东家连续两天以罕见的头版特大字号刊文“请放人”、“再请放人”,广东《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最终没能走出看守所,《新快报》领导班子也被调整。一年后,陈永洲因损害商业信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1年10个月。
2015年8月30日,中国新华社确认,北京《财经》杂志记者王晓璐因涉嫌伙同他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此之前,新华社25日发布消息称《财经》杂志社王某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
和陈永洲一样,王晓璐迅速在中国中央电视台现身。周一(31日)早间,中央电视台播出了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王晓璐的采访画面。
又是财经记者遭遇司法调查,又见记者上央视“认罪”或“悔过”。媒体审判媒体,媒体的底线何在?在司法审判之前给“嫌疑人”定性定罪,“媒体审判”的底线何在?
从概念上讲,饱受诟病的“媒体审判”往往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到接受法庭审判这一敏感时期。在这一时间段内,媒体报道容易通过选择性的报道左右司法调查方向,通过观点的树立和传播放大媒体话语权,通过受访者或媒体本身富有情感的语言挑动公众情绪,从而对嫌疑人的罪行进行定性,最终影响判决。

图像来源,BBC CHINESE
截至目前,和之前采访陈永洲一样,央视的独家画面对王晓璐一案的报道无疑被限制在官方许可的话语范围之内,应该不能左右司法调查的方向。
但在挑动公众情绪和对罪行进行定性这两方面,央视报道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王晓璐只是承认“通过私下打听这种不正常渠道,获得了新闻素材,加上自己主观性判断,撰写了这篇新闻报道”,但央视报道已经给王晓璐以及其表述打上了“悔过”、“认罪”、“伏法”的烙印甚至标签。
从逻辑上讲,“私下打听”、“主观判断”是否必然导致违法犯罪,也是争议所在。
记者的职业特性决定了他们要对新闻事件进行预判,如果预判最终被证伪,其原因是专业能力不足还是故意为之?这需要严谨调查和严密的证据来进行认证。如是故意为之,是出于私人利益还是工作压力所致?对最后的判决也至关重要。
陈永洲一案,经过司法调查证明了他收受贿赂和刊发新闻稿件之间的联系;王晓璐一案,截至目前尚未证实有类似“新闻寻租”的利益纠葛。定性其报道左右了股市涨跌,损失了百姓利益,更显得突兀而缺乏逻辑。
再从程序上讲,首先必须承认,一个有争议的司法案件一般也是具有极大价值的新闻事件甚至是公共事件。在保证民众知情权话语权和干扰司法公正之间往往难以找到平衡点,程序正义时常难以把握。
哪些人可以在上述的敏感期内透露新闻线索或发表自己的观点?哪些人不应该发声?应该如何发声?从一些世界上得到广泛认可的审判案例来看,法官、检查官以及办案人员不对正在审理或调查过程中的案件及当事人进行评论,媒体在此期间不刊发有明显意见倾向的采访报道,是各方努力遵循的一条保证程序正义的底线。即使媒体对涉及司法的公共事件进行报道,也要慎重考虑报道内容的平衡性,以全力确保程序正义,避免出现“媒体判案”甚至导致冤假错案。
从陈永洲到王晓璐,央视的“媒体审判”再次引发巨大争议。对“媒体审判”进行一次公开透明的审判,留下一个可供未来借鉴的案例,应是中国完善司法制度的当务之急。
(责编:叶靖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