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从陈永州案看中国财经记者的生存

图像来源,Reuters
- Author, 春木
- Role, 旅居海外前中国资深记者
金融圈子本来就是一个异常复杂的名利场,在叠加了新闻立法缺失的中国财经新闻圈子中, 唯一始终生效的法则,就只能是“丛林法则”。
实际上,中国的财经记者要在财经报道体系内生存,就必须小心翼翼地不断反思和调整自己在食物链中的地位。而最近宣判的前《新快报》记者陈永州,以及同样享受“央视认罪”待遇的《21世纪经济报道》报系高层,则是中国财经报道圈的近年来生态再度恶化后,又被淘汰的一群从业者。
财经新闻真实性之辩
对于陈永州的一年零八个月的刑期,了解中国司法体系的人不难看出,这基本是一个对当事人和对控方都算是有所交代的判决——从人身控制到宣判已经一年有余,以此折算刑期已基本抵消完毕,再留出一段上诉时间,无论上诉结果如何,也接近刑满释放了;另一方面,对于控方,只要“污名化”目的达成,并让后来者不敢效仿,也算“功德完满”了。
陈永州案再次反映了,在没有新闻立法的环境下,“新闻报道基本属实即免责”的从业人员保护原则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并没任何清晰的界限和指引。在以往多起中国国内媒体与被报道对象的“案件”来看,新闻报道是否属实,往往是通过政府或者政府“代言人”——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
因此,对于中国的财经记者,要准确调查大型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取证与结论之间建立逻辑联系的风险性,基本难以把握。要成功通过调查报道来“扳倒”一家大型上市公司,没有来自于“内线”提供的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而一旦报道出版,对于报道真实性的认定有依赖于政府部门的意见——这往往最后都会取决于双方“政府影响力”的博弈结果。

图像来源,BBC World Service
被掩盖的“报料人”
根据陈永州案判决书的内容,调查性报道的出发点,是据说来自于所谓“内部人”提供的中联重科内部“SAP”财务数据。作为中国财经新闻界的“潜规则”,针对这样的“内部信息”,往往要看报料人的背景和目的,如果背景足够强大、或者目的足够清晰,财经记者们才会进行调查。
在判决书中虽然提及,然而至今神秘消失的“中间人”朱宗文,则应该负责联系并了解“报料人”的身份。这个链条不被追究,其实就无从得知两个年轻财经记者开展“调查报道”的原因了。
在涉案的十多篇的报道中,除了一篇是“实地调查报道”之外,其他大部分仅仅是对于上市公司公开财务信息的分析评论,而对于“实地调查报道”的真实性,最大的客观证据来自于上市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以及证监会的定性意见。此案则是再次表明,在中国财经记者对于国有企业或者大型企业的报道过程中,往往只需凭借一点瑕疵或不准确,再由政府部门定性,就能攻破从业人员的免责保护,直接对个人进行刑究。
新闻理想的末日
而在区分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方面,也是陈永州案的庭审焦点之一。反观该事件的过程:在长达三个多月的时间内进行了十多篇报道,而且在2013年10月份“跨省诱捕”之前,中联重科的高管曾前往新快报社与报社高层见面。双方不欢而散后,新快报还在当年7月起诉中联重科。在陈被捕后新快报先是高调反击,但在在央视“示众”后以及上级部门介入后, 新快报高层被调离岗位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这一系列事情的发生, 很难令人相信,整个事情完全是陈的个人行为,“利用职务之便”却又是整个刑事罪名成立的一个基础。
据一位已离职的中国资深财经新闻人士表示,陈永州于2009年加入财经新闻圈子,在同龄的广东财经年轻一辈记者中,陈曾表现出较高的锐气较足,并对于调查性的财经报道也颇有冲劲。该人士表示,他曾以相当于陈在新快报收入两倍左右的薪水,邀请陈“跳槽”另一份体制内的财经报纸。但陈很快回绝了,理由是“还想趁年轻,不太早受体制束缚,先准备用三年时间追求一下新闻理想。”
虽然在此后该知情人士与陈永州再无没有太多交集,但听到他被捕继而“上央视”的消息后,仍然难以相信,不到三年时间内,这位还算“有点新闻理想”的年轻人,竟然会被取消新闻从业资格并身陷囹圄。
陈永州的结局,不管所判罪名与其行为是否相符,要么就是从业环境对一个理想主义者的无情打击,要么就是“潜规则”对一个涉世未深记者的迅速污染,无论是哪种结果,都令人心寒。
(责编:董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