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网络传谣不应定性为刑事犯罪

中国消费者手机上网
图像加注文字,微博和微信等网络信息传递手段大受中国消费者欢迎。

继中国警方近来密集打击“网络传谣”等“犯罪”之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9月9日又发布司法解释,把利用网络诽谤他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定性为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犯罪。

“网络传谣”成为刑事犯罪立即在网络上和法律界引发广泛争论:打击违法是否打击言论自由,“网上传谣”是否应该按刑事犯罪处理? 法律专家,专职律师和社会问题学者金小鹏稍早就此谈了他的看法。 他认为中国民法有针对这方面问题很完善的法律,把问题推向刑法并引入公检法有执法过度之嫌。

两高释法

据悉,中国“两高”9月9日公布的《解释》第三条列举了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的;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解释》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按照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将被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执法尺度

金小鹏律师在谈到《解释》时首先表示,随着中国互联网使用的日益普及,通过微博等渠道网络散布谣言的现象的确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如果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不正确,反而可能引起更多的负面作用。

金律师认为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考虑到中国是言论自由太多了,还是言论自由还不够充分; 其次,也要看网络消息发布是否必须百分百准确。

“比如说在揭露负面消息的时候,不能够要求网民都能做到百分百的准确,”他说。 “我觉得这是一个‘度’的问题,否则坏的东西也很难再通过舆论来批判和控制。如果管理、处罚过度,就会影响言论自由。”

金律师还认为,很有必要搞明确哪些是纯粹的“谣言”,哪些是思想、学术和政治方面的观点,以及哪些是批评和表达不通意见的自由。

他说:“如果这个界限划不清,就会可能是假借打击谣言知名, 实际上去限制言论自由。”

民法范畴

金律师说,中国的民法已经针对造谣、诽谤等行为有很完善的立法,因此他不认为应对网络传谣动用刑法和公安系统。

谣言和诽谤的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提起侵权诉讼来解决问题。

他说:“网络信息的真实与否应该交与法庭来判断,而不是其他什么政府部门。否则这个判断的过程就是不公开的。”

“我觉得能够控制在民事纠纷范围内的就尽量应该控制在民事纠纷内来解决, 而不应轻易地诉诸刑事法解决。因为一旦上升到刑事法,后果就非常严重,并且可能把一些无辜的人也捎带进去。”

因噎废食

在谈到中国警方近来逮捕的一些“网络诈骗团伙”案件时,金律师认为这些团伙犯罪与网民在网络上发送信息有很大的区别。

他认为中国近年来很多反腐案件都是因为先有网民揭发才得以破案,因此不能因为有些网络意见和发布信息不准确就一概严加打压。

“这么多年反腐败,很多案例都是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渠道暴露出来的,”他说。 “而真正通过公检法机关主动发现和揭露的腐败案件到好像给人印象不深。”

“如果不加区分地对待网络不准确消息,那么它的积极作用就会被抹杀。”

金律师最后还补充说,中国民众其实是头脑很清楚的,民众对什么是网络诈骗,什么是批评政府的信息区分的很清楚。

(编撰:晧宇 责编: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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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反馈

金侓师的观点基本正确,但最根本的还是最有权力者不敢立人权保障法和新闻法 (尽管宪法有言论自由但没有具体的立法则宪法有名无实) 。应此公权力可以在民法和刑法之间随意解释与宰制了。这就不是法制社会的法治了。

冷眼观鱼者, 南方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