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拆迁条例的问题真能得到解决?

拆迁
图像加注文字,拆迁条例带来很多社会问题
    • Author, 伟亮
    • Role, BBC中文网记者

中国一些学者最近致信全国人大建议修改或废止《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

政府也对他们的意见作出正面回应。这与对待在呼吁政治改革《零八宪章》上签名的那些人完全不同。

据报道,建言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的五名学者接到邀请,参加国务院座谈会,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报道引述其中一名学者王锡锌说,“这是(政府)比较积极的回应。”

他说,拆迁条例的修改和废除面临很大阻力,但现在全社会都比较关注这一条例和拆迁问题,这是一个契机。

学者们的想法看来与当局是一致的。《人民日报》最近发表评论称,6年前的孙志刚案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希望“悲剧性的个案最终能推动制度的进步。”

评论称,“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拆迁制度就受到质疑,此次如果能顺应民意和法治潮流,对《拆迁条例》中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地方进行彻底修改,无疑是众望所归。”

立法背景

北京社会问题学者和律师金小鹏说,拆迁条例已经过时。

他在接受BBC中文网采访时说,“这里有一个立法背景问题。拆迁管理条例是2001年在拆迁风潮刚刚兴起的时候出台的,距今已经有很长时间没有修订了。但是物权法是2007年10份才实施的。与之配套的房地产管理法也是2007年修订的。”

他说,“从时间上来看,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比较适合现在的情况。拆迁条例显得比较陈旧了。最突出的表现是拆迁条例对公民的财产保护不力。”

金小鹏认为,拆迁条例主要带来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主体和法律关系的混乱。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拆迁主体应该是征收土地或房屋的主体 -- 国家。

他说,“现在拆迁公司扮演了主体。政府委托拆迁公司,拆迁公司和被拆迁者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了民事关系。如果是民事关系,那么拆迁补偿就可以在民事当事人之间商量了。”

这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方面补偿不到位,另一方面补偿要求也会过高。

金小鹏说,拆迁条例规定的补偿程序也不严格。拆迁条例准许可以先拆后补。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则不准许这样做。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另一个相互抵触问题的是:拆迁条例准许可以先拆后征。按照其他法律应该是先征收后拆迁。

金小鹏说,“更重要的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在执行拆迁条例。因为拆迁条例是一个具体的法,按照法律的使用来说,具体法或特别法要大于一般法。”

恶法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撰写文章说,拆迁条例不但具有法律缺陷,而且在政治上也缺少合理性。

文章说,“该法的实施,制造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如不修改或废除,将会载入21世纪的恶法史册。”

对于是否废除还是修改拆迁条例,金小鹏说,“这不是废除的问题,应该修改。”

他说,“应该把拆迁条例修改成与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相衔接,相一致的条例。如果废除,就无法可依,那么拆迁部门的权力就更不受约束,问题就会更严重。”

BBC中文网《点评中国》撰稿人李大同在最新一篇文章中写道:暴力拆迁多年来已经是中国社会的顽症,不知发生过多少惨剧。

解决了拆迁条例问题,中国社会就能进步了吗?李大同在文章中说,他实在不很乐观。

他在文章中说,“中国的社会进步为什么这么难,自然有多种因素,但最根本的,还在于民众、社会尚未能驯化政府,在实际制度安排中,制约权力的权力仍然只是被“上级”垄断,对一级权力机构,无论是横向,还是下面,都无力制衡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