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美国高通反垄断案有助“澄清规则”

图像来源,Reuters
美国移动通讯设备芯片生产商高通(Qualcomm)与中国发改委就反垄断调查达成一致,同意支付近61亿元人民币(10亿美元)罚款,并承诺降低对中国手机厂商的专利授权费等条件;罚款金额为中国同类罚款最高纪录。
高通表示接受裁定的同时,也表示乐见公司在华经商减少了一个“不确定因素”。就此,持续了14个月的高通反垄断案调查宣告结束。
据香港凤凰网消息,发改委反垄断官员还透露,不久将公布更多涉及行政垄断的执法案例。
英国布鲁奈尔大学教授刘芍佳对BBC中文网表示,高通反垄断案的处理无论对外资还是中资,包括央企和垄断行业的企业,都具有警示作用,至少明确了中国现在的游戏规则,对推进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和具体参与中国市场活动的企业来说都有积极意义。
透明公正
美联社说,中国政府过去两年的反垄断行动令在华外企惊惶不安,旨在压低价格的反垄断调查主要针对外国汽车和零部件制造商、技术供应商和其他企业。
美联社称商界代表抱怨中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操作过程不透明,打击外商的投资经商情绪,但中国监管机构否认外企受到的待遇不公正。
路透社分析说,此案的裁决无疑有利于中国的手机厂商,而其“相对宽大”使得高通仍有一定回旋余地并有可能保持在中国的市场主导地位。
中国发改委2月10日召开通气会,通报高通反垄断案调查过程。
2009年,接到2家美国公司举报后发改委对高通立案调查,其后又有1家美国公司和其他亚洲国家企业举报。调查期间发改委与高通沟通28次,其中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与高通总裁会面8次。
许昆林在通风会上表示,罚款不是主要目的,“反垄断是为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刘芍佳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基本上就是从西方发达国家“抄”过去的;高通被认定违法的那些操作,如果在欧美,也一样违法,也会受罚。英国的处罚标准是年销售额的10%。
至于说是否有选择性,他认为确实存在,但应该把这看作一个成熟过程中的现象。
选择性执法
在中国颁布反垄断法时,不少外资企业表示欢迎,认为这将有助于从法律上推进、保护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和经商环境的改善。但很快这种乐观就被“不公平对待外企”的担忧取代。
美联社报道说,去年9月在中国的美国商会一项调查显示,约半数在华经营的美国企业认为自己成为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法规的“选择性执法”的对象。
还有不少人认为中国重点调查外企反垄断行为,部分原因是为了当作贸易谈判中的筹码。
刘芍佳认为,目前中国处于反垄断初级阶段,从原来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30年改革开放,2008年才立法反市场垄断,法律出台后最初阶段灰色领域较大,“长官意志”色彩较浓。
由于反垄断是针对市场行为的法律,而目前在中国经济活动中,市场特性最集中,同时又具备在技术上垄断的条件的企业,比如技术专利,以外企为最。
他认为这是中国反垄断自立法以后的“反垄断风暴”中许多外企中弹的原因之一。
刘芍佳指出,由于很多具备垄断、操纵市场条件的外企企业在2008年反垄断法出台前就进入中国,在中国的政商关系含糊、市场规则混乱的环境下,形成一种经商行为。
中国《反垄断法》颁布6年后的2014年,因反垄断案调查频密,有“全方位反垄断元年”之说。当年的反垄断调查热点是汽车行业,最大罚单(12.4亿元人民币,高通罚单金额的五分之一)开给了日本精工等4家轴承企业,处罚其价格垄断行为。
“高通案也许能提醒这些企业,也包括中国的央企和其他企业,现在有了新的规则,需要遵守新的游戏规则,”刘芍佳说。
“反垄断新常态”
中国新华社去年12月曾引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目标,在政策层面上体现为竞争,在操作层面上就是反垄断。加强反垄断,我国的市场经济将更加成熟与完善,消费者也能够从中得到更多利益。”
据香港凤凰网财经频道报道,许昆林在高通反垄断案通气会上还透露,不久将公布更多涉及行政垄断的执法案例。
刘芍佳表示,这应该是预料之中的。
行政垄断违法比技术层面和商业操作中的违法更复杂,因为涉及到政府部门、官员和政府的产业政策、政策扶持、倾斜优惠等,需要具体区分。
但如果某个地方政府部门利用职权规定只许某个品牌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销售渠道,而又没有其他站得住脚的理由,那就可以说涉嫌行政垄断。
如果英美的反垄断经验可以提供一些借鉴,那么有一点或许值得注意,那就是反垄断调查的最后裁决权不在法院,而在政府,比如英国的公平贸易署。
国家发改委是负责执行反垄断法的三个中国政府机构之一。另外两家分别是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据新华社报道,2014年9月11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反垄断执法清单显示,反垄断立法6年来,发改委查处企业及行业协会组织335家,外企占10%;商务部立案945件,审结875件;工商总局立案3件,授权省级工商局立案36件,共39例案件中外资企业占2件(微软、利乐涉嫌垄断案),结案15件,中止调查1件。
(撰稿:郱书 / 责编:董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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