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憲法法院裁定通姦入刑違憲

圖像來源,
- Author, 楊虔豪
- Role, BBC中文網駐韓國特約記者
韓國憲法裁判所(即憲法法庭)今天(26日)下午做出裁決,認定現行對犯下通姦罪者施予刑事處罰的做法違憲,這項決定使向來被認為民風保守的韓國邁入「通姦除罪化」國家之列。
按原來規定,韓國刑法第241條規定:「具配偶者通姦時,處以兩年以下徒刑,與其相奸者亦同。」這項法令於1953年時經國會表決通過,實行至今已有62年。
但憲法裁判所今天表決後認定,這項刑事處罰違憲。九位裁判官(相當於大法官)中,有七人投下同意除罪的贊成票。
時移世易
憲法裁判所發佈的議決文指出,韓國國民對有關性方面的法律認定已有變化,同時處罰實效性也受到質疑,故判決通姦罪的處罰條款違憲,該法即刻失效。
裁判所表示:「保護婚姻制度與夫婦間履行貞節義務之公共利益,已難以透過對審判對象施加條款懲罰來達成,該條款已過分限制國民在性方面的自決等基本權利,造成法益均衡性喪失。」
議決文並認定通姦處罰已違反比例原則,同時侵害民眾隱私與自由。
1990至2008年間,憲法裁判所針對通姦除罪化問題已有過四次議決,但皆以合憲結案。
申請賠償
本次判決出現逆轉,讓自2008年以後因通姦罪而入監服刑者將可申請賠償;被依通姦罪起訴並獲刑者可提出再審申請;尚在判決程序中的案子,都將被取消公訴。
韓國大檢察廳公布的數據顯示,自《通姦罪》生效開始至今的62年間,全國共有3.5萬人因此身陷囹圄;在2008年10月的釋憲結果發表至今的六年間,有5466人被依《通姦罪》起訴,其中22人被拘提;去年被起訴者則有892人,但無人入監。事實上,近來被起訴者大部分被判處緩刑。
儘管《通姦罪》被廢除,但夫妻間不倫情事問題,仍能透過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負責與賠償。
「通姦除罪化」得已在民風保守且男女不平等現象仍嚴重的韓國獲確立,被視為一大突破,韓國朝野皆對此表示歡迎,但背後仍存在憂慮與待完善之處。
「這國家要完蛋了,根本沒好好想清楚…雖然最近職場女性增加,情況有好點,但不知道通姦罪到底是為誰而廢。」住在江南、下月即將成為新娘的首爾市民柳小姐對記者表露出恐慌。
柳小姐認為,在當下韓國社會還未對女性給予充分尊重與保護下,這樣的結果會讓女性遭到更多傷害,她說:「法律廢止前應提出更多因應措施。」
一位韓國女記者分析道:「《通姦罪》沒了後,許多男性可能會仗著缺乏強制力的處罰,更肆無忌憚地偷吃,對社經地位還是有差別的女性而言,可能會承擔更多不公平對待。」
韓國女性律師協會表示:「往後法院應積極考慮對不倫者提高具懲戒性質的慰籍金繳納;若是離婚的情況下,則應衡量婚姻生活所盡之責任,訂出財產分配的額度。」
(責編:顧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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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反饋
20世紀上半期的歐美也是相當保守 那時的著裝都很保守 屬於傳統保守社會
60年代性解放濫交嬉皮士 還有後來的毒品和同性戀 整個西方都垮了 還和共產中國建交
現在的西方國家已經沒有原則和底線 不論國家政策還是個人生活 都是一派頹廢萎靡
未署名
愛要留住人心,不是留住身體,婚姻的基本是愛,不是性。
結婚前是民法,婚後變成刑法... 很奇怪的謬論,保障婚姻權利採用民法法條,但僅限於一男一女,為了要鞏固婚姻卻搞一條刑法通姦罪,如果真通姦罪不得易科罰金的話,把每個已婚人士都抓去測謊,會剩下多少貞操清白的人?
當另一半天天老頭老頭的喊,還不如去外面找叫自己帥哥的爽。別把缺少自信心的恐懼,轉化成對另一半的不安全感。可笑可悲的通姦罪,本來是沙文男性想用來約束女性的惡法,卻萬萬沒想到往往被定罪的都是自己(然後又回頭找原配撤告)。男人最怕戴綠帽,女人最怕失去愛,通姦罪約束的是誰,已經很清楚惹。性行為也是兩情相悅的事情,最多也只能算是違背承諾的瑕疵,跟姦不姦有什麼關係?姦字本身就是一種歧視... 男人可以多重伴侶,女人為什麼不行?家庭關係跟與他人性行為有什麼關係?貌合神離的婚姻只剩下錢,沒錢誰關心有沒有繼承?私德部分如果還需要法令規定,這也顯現出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性自主跟婚姻沒有連動關係。
James Pan, Taipei, Taiwan
個人認為這篇報導並無刻意渲染性別刻板印象之處。(而且也沒有「通姦除罪化」就是鼓勵大家通姦的滑坡謬誤)
「《通姦罪》沒了後,許多男性可能會仗著缺乏強制力的處罰,更肆無忌憚地偷吃,對社經地位還是有差別的女性而言,可能會承擔更多不公平對待。」
這樣的論點就和台灣一些婚姻平權的反對者相似,他們覺得,如果台灣同志真的可以合法結婚,會不會變成只有階級較高、掌握資本的人敢結婚?(但也不是因為這樣就大家都不用爭取權利了)
再回到這篇報導,是要考量到法律改革下的文化與整個環境,也就是性別結構裡的權力不平等,這種文化脈絡下的不平等並不是選擇不報導就等於是沒有發生過的事情,女性在通姦除罪化後繼續受到性壓迫是有可能的,如同報導引述的關鍵句「對社經地位還是有差別的女性而言」,當然女性也會通姦,但他們通姦與男性通姦,事發之後會遭受到的家庭暴力以及社會評價與譴責終究是有差別的。
Len, 台灣,台南
關於通姦罪,這方面的知識由於我不全然了解,所以無法多作評論,不過此篇文似乎會在淺意識渲染了性別刻板印象。好比這段:一位韓國女記者分析道:「《通姦罪》沒了後,許多男性可能會仗著缺乏強制力的處罰,更肆無忌憚地偷吃,對社經地位還是有差別的女性而言,可能會承擔更多不公平對待。」
女性也是有可能偷吃的,通姦罪若是成立合法,那懲罰的該是具有婚姻關係且犯法的某方,因此若不廢除這想項罪名,不能只因為"男性"怎樣的觀點來推論。
貝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