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談中國:把「裸官」圈進制度的圍欄

圖像來源,Reuters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首次明確提出裸官不得提拔,顯示出中央對幹部任用制度新的探索和用制度管住權利的決心。
在條例中,有六種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也就是不能提拔:(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其中「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這一條首次被明確提出來,這也標示著中央首次明確提出裸官不能被提拔。這是中央對新形勢下幹部任用制度的給力調整,順應了群眾對新形勢下幹部任用的呼聲。
改革開放後,我國經濟和社會結構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來的幹部任用制度對於新形勢下出現的新問題顯示出其相對滯後的疲態,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個別幹部權利監管的真空。
尤其是近幾年,頻頻爆出的裸官問題,引發了社會對領導幹部隊伍的質疑,雖然這些裸官只是幹部隊伍中的極小部分,但是其對整個幹部隊伍的負面影響非常大,已經到了必須及時整頓的地步。
中央這次將「裸官」排除在幹部提拔任用之列,是對幹部的一種制度約束,也是一種制度保護。「裸官」的出現對於之前幹部任用制度是一種巨大的衝擊。「裸官」狀態將幹部違紀成本降低到了一個非常危險的範圍。一個成為「裸官」的幹部,沒有後顧之憂,又有非常重的經濟負擔,出現濫用職權、貪污等違紀行為的風險將會增加。
從這一方面來說,該條例的出台是對幹部的一種制度保護,通過制度的形式來降低幹部出現違紀行為的機率。
另一方面來說,如果對權利沒有行之有效的權利監管制度,那麼權利的濫用幾乎會成為必然。
或許有人會說,公民有選擇移民的權利,該條例有違公民基本權利。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幹部作為中央政策的執行者,社會管理人員,黨和群眾的紐帶,代表的是黨的形像和中央的執政權威,不能以一般公民的身份來要求和管理。
從事了一份職業,就要有相關的職業管理制度加以約束,並服從制度。就如同一個機牀操作人員要按照規章操作一樣,如果違規操作就會出現事故。把「裸官」明確劃出在幹部提拔之列,用制度來管理權利,就是行之有效的幹部任用管理模式。
把「裸官」圈進制度的圍欄,把權利圈進制度的圍欄,是我國幹部任用制度的一種新的探索,對幹部任用制度的一次新的完善。幹部任用制度的改革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或者說這個改革是沒有終結式的,面對新的形勢,出現的新的問題,都要不斷完善制度,更新制度,把制度這個圍欄做得更加扎實,群眾才會對幹部更加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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