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中国:请尊重高考生的字体选择权

高考語文試卷上,考生只要用漢字答題,並不違法。

圖像來源,Xinhua

圖像加註文字,高考語文試卷上,考生只要用漢字答題,並不違法。
    • Author, 劉海明
    • Role, 中國網友

尊重權利,不該是空泛的口號,而應立足於現實。人類文明的進程,與權利的完善程度成正比。在權利家族中,表達權屬於基礎性權利。何謂表達,語言學家、哲學家和法學家,都曾做出過詮釋。權利的邊界處於動態變化之中,對權利的認識和詮釋,難免存在一定局限性。以表達權為例,表達固然與言說相關,但表達還有自己的鄰接權。表達的鄰接權通常為語種的選擇和字體的選擇。使用同一個語種表達者,還應有選擇特殊字體自由表達的權利。以漢字為例,若非新聞媒體等《通用語言文字法》專門規定的介質,公眾有自主選擇他們喜歡的字體來書寫。如今,這種的權利,在特定情景下將被禁止。

5月16日,教育部門透露:今年高考,考生不能用繁體字寫語文作文了。(《北京日報》5月17日報道)

參加高考語文的考生,在試卷上寫簡體字和繁體字,法律沒有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只是從權利的角度進行了規定,而無明確的義務性規定。例如,該法第四條規定:「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第十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於自然人來說,自身的權利可以積極主張,也可以主動放棄,只要沒有法定必須履行的義務,權利本身並無強制性。高考語文試卷上,考生只要用漢字答題,並不違法。教育部禁止考生使用繁體字答題,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需要廣泛徵求民眾的看法。缺乏民意基礎的行業性規定,也許卷面整齊劃一,代價是剝奪了考生的字體選擇權。這個權利,看似無關緊要,實則是對公民表達權的變相禁錮。對於那些古文功底好,習慣於使用繁體字的孩子來說,顯然造成不公。

尊重公民的權利,考驗著行政管理部門的智慧和人性化程度。我們使用的語言文字,是中華文明的最大遺產之一。國家以立法形式規範語言文字,為的是社會交際的需要。立法限制本身不是目的,立法的目的在於促進社會交流和文化傳播。今天的簡化字是否科學規範,學界和民間均有質疑。特別是在電腦日益普及的時代,技術正在把我們從繁重的書寫工作中解放出來,使用繁體字給人們工作造成的負擔在減少,而繁體字更有利於今天的人們了解中國的漢字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盡量給公民提供自主選擇書寫字體的權利,而不是相反。這樣的不限制,客觀上也有利於加強內地和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有利於增加中華文化的凝聚力。行政手段的片面打壓,限制了兩岸四地的文化交流不說,還涉嫌侵犯了公民的字體選擇權。權利被無端擠壓,其危害更為惡劣。

中學語文有文言文課程,文言文最佳的教學效果需要用繁體字來書寫。假如一個學生既識得簡體字,也寫得來繁字體,我們應該慶幸有這樣的雙料學生才是。高考時,行政主管部門應充分考慮現實情況,給考生以盡量多的自由度,尊重考生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簡單的一刀切,也許閱卷的部分老師高興了,問題是這樣的高興建立在剝奪考生部分自由和權利的基礎之上,得與失相比哪個更多,哪個更少,應該是教育部政策制定者首先預計到的。

禁止高考考生使用繁體字,網上贊同的聲音寥寥無幾,反對的聲音佔壓倒性比例:「古文和古字是一體的,你們卻非要把它們分開。有本事你們連古文也別考,古文詩詞都去掉之後看看語文課還能剩下多少內容。」「繁體字為什麼不能用,那也是幾千年文化的結晶。」「繁體字和簡體字都是一樣的又怎麼說?」

多點自由選擇的權利,少點奴役和限制,利國利民,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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