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下首位被告申請取保候審再次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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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頒布《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後首名被公訴的被告人上訴高等法院,挑戰拒絶讓其取保候審的決定,周二(8月25日)被駁回。
23歲被告人唐英傑7月1日於灣仔鬧市駕駛摩托車,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公訴方指控,並駕車衝向警員, 被控犯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與「恐怖活動」罪。
這是繼被告人於7月6日在裁判法院提訊以來,第二次被拒絶取保候審。由於星期二的庭審屬於專門的保釋程序聆訊,受香港刑事訴訟法律限制,媒體不得報道裁決理由。辯護方稍早前質疑香港《國安法》當中有關保釋的條文等同於預設不准保釋,有侵害人權之嫌,提出「人身保護令」申請,但不獲高等法院接納。
被告人將於10月6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就上面兩項指控再次提訊。
香港《國安法》首案目前審理至什麼程度?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6月30日通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當晚深夜於香港公布實施。7月1日,在民主派年度「七一」遊行被警方禁止下,一些群眾試圖自行上街抗議,包括唐英傑在內的300多人被逮捕。
7月6日,被告人首次被帶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公訴方起訴書指出,被告人涉嫌於7月1日在香港島灣仔軒尼詩道、駱克道及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分裂國家、破壞統一行為,控以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在同一地點涉嫌為脅迫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或意圖造成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控以一項「恐怖活動」罪。
按照香港《國安法》規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恐怖活動」罪方面,「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案件目前仍處於裁判法院提訊階段,尚未正式審理,除非被轉介到更高級法院,否則裁判法院最高只能判處兩年監禁,或兩罪並罰最高處以三年監禁。
代表公訴方的香港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申請押後審理三個月,以便搜集證據,獲主審的香港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裁判官裁定,考慮到香港《國安法》第42條之規定,以及控罪嚴重性,不准被告保釋,予以收押候審。
被告方繼而向高等法院提出「人身保護令」申請,要是法庭裁定收押違法,並頒下保護令,則被告人可當庭獲釋。
不過,高等法院於8月21日裁定拒絶頒發「人身保護令」,並定於星期二開庭,按一般申請保釋程序再作審理,結果取保候審申請又被拒絶。
法院以什麼理由拒絶被告人取保候審?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星期二拒絶唐英傑的保釋申請後,並未即時頒發判決書。不過按照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除非法庭明確表示有需要為了社會公正而披露,否則除了被告人姓名、控罪、處理案件的法院、法官及律師姓名、保釋程序的結果,以及案件押後日期外,媒體不得報道該次申請保釋聆訊的任何內容,違者可被監禁6個月,並罰款5萬港元(6450美元;4.46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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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上周的「人身保護令」聆訊中,高院法官周家明、李運騰在判決書中質疑被告人一方錯誤採用此程序來爭取被告獲釋,稱應該採用覆核保釋程序,也就是星期二開庭進行的程序。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資深大律師(Philip Dykes SC)代表被告人在聆訊中提出,香港《國安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等同預設任何涉及該法的犯罪嫌疑人均不准保釋。兩位高院法官對此觀點予以否定,並稱此規定與管理所有刑事訴訟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並無分別。
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要是法庭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人將「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在保釋期間犯罪、「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則「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
兩位高院法官在判決書中說,香港《國安法》引述了保障人權及法治原則,包括提及無罪推定原則。因此兩位法官推論,在大部分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批准保釋的人,在《國安法》下仍會獲得保釋,反之亦然。香港《國安法》並未排除被告人獲得保釋的權利,因此拒絶頒布「人身保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