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取消「嫖宿幼女罪」 加大打拐力度

圖像來源,Xinhua
中國人大周六(8月29日)通過刑法修正案,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後此類行為一律按強姦罪量刑。
中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經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
中國媒體報道,此次刑法修改的焦點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後對此類行為一律適用刑法中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
據了解,原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對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人等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罰款。
這條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規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為有別於強姦罪的單獨罪名。
儘管如此,中國社會上不斷有人士呼籲,希望能夠廢除「嫖宿幼女罪」,而以「強姦罪」而取代,認為這樣才能妥善地保護未成年幼女的權益,加大打擊此類犯罪的力度。
特別是近年來,所謂腐敗官員以及中小學的一些教師、校長等涉嫌組織和嫖宿幼女的犯罪事件時有發生,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和擔憂。
「嫖宿幼女罪」這個提法多年來在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議。法律界人士、婦女界以及維權界的人士更是紛紛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與此同時,此次刑法修改還加大了對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處罰力度。
按照以往規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者如果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對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且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刑法修改後,相關條款改為,不阻礙、不虐待的買家可以從輕處罰。
這意味著,從今開始,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行為被追求刑事責任。
(編寫:高志強 / 責編:晧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