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取消“嫖宿幼女罪” 加大打拐力度

嫖宿幼女罪

图像来源,Xinhua

图像加注文字,“嫖宿幼女罪”十几年来颇受诟病

中国人大周六(8月29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后此类行为一律按强奸罪量刑。

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

中国媒体报道,此次刑法修改的焦点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据了解,原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对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人等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款。

这条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规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为有别于强奸罪的单独罪名。

尽管如此,中国社会上不断有人士呼吁,希望能够废除“嫖宿幼女罪”,而以“强奸罪”而取代,认为这样才能妥善地保护未成年幼女的权益,加大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

特别是近年来,所谓腐败官员以及中小学的一些教师、校长等涉嫌组织和嫖宿幼女的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担忧。

“嫖宿幼女罪”这个提法多年来在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法律界人士、妇女界以及维权界的人士更是纷纷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与此同时,此次刑法修改还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处罚力度。

按照以往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如果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修改后,相关条款改为,不阻碍、不虐待的买家可以从轻处罚。

这意味着,从今开始,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被追求刑事责任。

(编写:高志强 / 责编: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