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南丫海難:海泰號船長誤殺罪獲刑八年

南丫四號客輪殘骸停放於香港南丫島岸邊(3/10/2012)

圖像來源,AFP

圖像加註文字,南丫四號海難是1971年佛山號翻沉事故以來香港最嚴重的海難。

香港高等法院就南丫海難作出一審宣判,海泰號船長黎細明被判八年有期徒刑;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獲刑九個月。

2012年中國國慶日發生的這起船難造成南丫四號沉沒,上39名香港電燈公司職員及親屬喪生,其中包括八名10歲以下兒童。

高等法院陪審團周末裁定,黎細明39項誤殺罪和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有罪;周志偉誤殺罪無罪,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有罪。

香港航運交通甚少發生致命事故,南丫海難引起了香港社會各界對境內渡輪運輸安全的關注。

這次審判歷時60天,九人陪審團最終在星期六(2月14日)作出裁決。法院聽取辯護律師求情後,星期一(16日)判刑。

主審法官祈彥輝(Brian Keith)是英格蘭高等法院退休法官,退休後回到曾經服務多年的香港司法機構獲任命為高院暫委法官。據香港媒體報道,法官在宣判時說,黎細明的水平遠遠低於公眾對高速客輪掌舵者的期望水平,並非小錯或一時大意。

法官認定這起海難主要由黎細明造成,相信他的餘生都將受到這39條人命損失所困擾。

祈彥輝法官同時認同海事專家證供,周志偉作為南丫四號船長事發前雖然有右轉閃避海泰號,但本身並未適當地保持瞭望,也沒有採取適當的避碰行動。

法官最後在判決書中慰問遇難者家屬,並說希望這次審訊結果能讓他們掀開人生的新一頁。

目前未知兩名被告人會否提出上訴。

(撰稿/責編:葉靖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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