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引渡英商案:法官認定台灣法律地位

蘇格蘭愛丁堡的法庭認定台灣有法律地位簽署文件、引渡在台酒駕致人於死並脫逃的英商林克穎。
愛丁堡法庭引渡林克穎案件的承審法官麥克蓋弗說,台灣是具有「領地」(territory)的政治實體(entity),符合英國法律的要求,可以與英國簽署引渡要求備忘錄。
周三,林克穎的引渡審判首次開庭的第一天,辯方律師以台灣不受聯合國承認、與英國沒有邦交、不被承認為國家等理由,質疑台灣與英國所簽署的引渡林克穎備忘錄不合英國法律、故而無效。
根據報道,法官當庭曾經以蘇格蘭為例,指如果美國需要從蘇格蘭引渡罪犯,需要和蘇格蘭談判,而不只是和英國溝通。
本名Zain Taj Dean的林克穎,因為2010年在台灣酒醉駕車肇禍,導致一名送報生死亡而被台灣法庭判刑4年,但是在交保期間他棄保潛逃,並以友人的護照離開台灣。
台灣隨後指示駐英代表處與英國交涉將他引渡到台灣受審,並與英國簽署備忘錄,隨後英國警方在去年將藏身蘇格蘭的林克穎逮捕。
林克穎案件在台灣造成極大的負面輿論,民間強烈要求將他捉拿歸案,而冒充他人潛逃更令當局進一步受到壓力要將引渡林克穎列為優先任務。
根據英國的法律,林克穎仍有上訴和抗告的空間,因此目前尚無法確定林克穎是否最終會被送到台灣服刑。
(撰稿:威克,責編:李莉)
網友如有評論,請用下表:
讀者反饋
蘇格蘭法官麥克蓋弗認定了台灣的法律地位,鞏固了下列觀點:一個具有領地(territory)的政治實體(entity)就是一個國家,自有其法律的地位。正如一個人,無論他是什麼種族、什麼膚色、信仰什麼宗教、屬於什麼階級、是否富貴貧賤,都是同屬人類,同樣擁有生存權,同樣擁有自由與免於恐懼權,豈可以不承認這個人的存在就可以扼殺這個人應有的權利?台灣是一個擁有領地的政治實體,國家的地位是堅實的,台灣之不受聯合國承認、與英國沒有邦交、不被承認為國家乃中共從中作梗和國際政治現實下的反常現象罷了。姑且把陰謀論、分化論放下不談,只須把台灣的【領地】與【政治實體】一併抹去,一切的爭拗不是迎刃而解嗎?實況如此嗎?
<strong>孟光, Hong Kong</strong><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