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辯護律師:判決不公將上訴

北京海澱區法院外(資料照片)
圖像加註文字,北京海澱區法院外戒備森嚴。

因強姦罪被判處10年監禁的李天一的辯護律師陳樞在法院宣判後表示,該案僅憑言辭證據和口供進行判決,不公正,將提出上訴。

北京海澱區法院星期四(9月26日)一審宣判,李天一等5名被告人強姦罪名成立,行為是輪姦。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李天一10年監禁,王某和魏某等4人12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而李家的法律顧問蘭和此前對中國媒體說,李家始終堅持無罪辯護。他們與李家人商議,如果今天上午法院判決李天一有罪,肯定會上訴。

自今年2月以來,李天一等5人強姦案吸引了媒體的大量報道。公眾輿論亦對李天一等人的行為是強姦還是嫖娼、被害人身份認定等問題表示出強烈關注。

法院

海澱區法院宣佈判決後召開新聞通報會,對天一等人強姦案中社會關注的一些焦點問題作出了回應。

法院說,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凌晨3時30分許,楊某被李天一等5人帶至海澱區湖北大廈,在酒店房間內,李天一和王某等5人依次強行與楊某某發生性關係。

審判長秦碩在新聞通報會上表示,強姦罪與賣淫嫖娼、組織、介紹賣淫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關鍵區別在於,發生性關係有沒有違背婦女的意志。

秦碩說:「本案的在案證據足以證實,5名被告人在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時,被害人系被脅迫,並非自願,而且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過暴力。因此,本案性質並非賣淫嫖娼,而是強姦犯罪。」

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的海澱法院領導範君表示,此案5名被告人雖然在認定上沒有區分主從犯,「但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具體的地位作用、犯罪具體情節、認罪悔罪表現、主觀惡性程度等影響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方面均有區別」。

法院認定,李天一在共同犯罪中屬於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地位與作用明顯大於其他被告人,且無悔罪表現。鑒於其犯罪時為未成年在校學生,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法院表示,由於此案4名被告人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而且案件涉及個人隱私,因此採用不公開開庭審理,但公開宣判。

(撰稿:蕭爾 責編: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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