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中国:旅游小费合法化值得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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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修订草案中称,“导游、领队及其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旅游者自愿给予小费的,可以接受。”于是,关于游客给导游小费是否应该合法化,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8月28日中国新闻网)

小费,是服务行业中顾客感谢服务人员的一种报酬形式。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伦敦,当时酒店的饭桌中间摆着写有:“保证服务迅速”的碗。顾客将零钱放入碗中,将会得到招待人员迅速而周到的服务。

而在中国古代,也早就有给赏钱的习惯。此次《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中关于“小费”的新规,在全国的地方旅游条例中尚属首例,河南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小费”合法化这一步,是一次大胆的创新,也是中外相结合的一种尝试。

就目前而言,市民对旅游给小费的看法褒贬不一。有些人担心,游客给予导游“小费”的多少,可能很大程度上决定服务质量,不给“小费”的游客接受的服务质量会不会大打折扣?

事实上,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因为,给小费都是在服务结束后给的。也就是说,游客们是在结束了旅程才需要给,这样就杜绝了因为没有小费或者小费少导致的导游服务不好的情况。反之,导游们会在旅途之中会因此给予更加贴心的服务。

目前,有些导游为了提高收入就带旅客去购物,从而获得提成。游客对这种情况怨声载道,但有时因为出游前没有认真和旅行社确认过,或者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没有把不满意说出来。而“小费”的合法化可以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诱导旅客购物的情况,游客也用“小费”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投票”。游客满意度的高低象征着旅行社服务质量的好坏,从而会促进旅游市场的竞争,优胜劣汰。旅行社会更进一步提升导游服务要求,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件好事。

毕竟绝大多数国内旅客并没有主动给予服务者小费的习惯,对于给多少也存在疑惑。事实上,政府可以在以后增加一些规定,比如给的小费应该占总服务的百分之多少左右,对游客进行引导和培养,同时游客因此也不必担心自己给的“小费”太多或太少。

目前,仍然有很多市民对“小费”抱有疑虑,这是很正常的。因为,一项新的举措、一个新的法规的出台,都不可能完善无缺。国外的制度和习惯,也不一定完全适合国内。一味地模仿西方文化是只能是“呀呀学语”。就像鲁迅先生在《拿来主义》中提出的那样,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接受好的有用的,撇弃无用有害的,消化为自己适用的东西。只有不断经过时间检验与修正,把“小费”制度发展成为最适合中国的制度,才是政府应该做的。因此,河南对“小费合法化”,不妨一试,只有试了才知道“这双鞋”是否适合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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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反馈

导游擅自变更行程带游客购物,这是违反协议的行为。导游没有此行为,只是履行其必须的义务而已,没什么值得奖励的;有此行为,则该受到法律制裁。所谓“服务质量”者,是旅游协议范围内服务的质量,导游擅改行程已经是违反协议,根本扯不上“服务质量”的问题。

小费制度是否引入可以商榷,但即使引入,应该是鼓励优质服务,而不是为了杜绝违法行为。杜绝违法行为,应该靠健全执法机构的投诉监督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如果说要靠游客用小费解决导游违法问题,那是执法机构彻底的失职。 <strong>未署名 </strong><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