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中国:未来中国的司法五院制

- Author, 張博樹
- Role, 自由撰稿人
司法領域是中共黨專制的重災區。所謂「公檢法」(公安系統、檢察院系統和法院系統)都須接受中共各級「政法委」的領導,自然不可能有什麼「司法獨立」。歷史地看,中國政法系統曾長期是毛式「階級鬥爭」的工具,被認為是「無產階級專政」的重要組成部分,既用來鎮壓「地富反壞右」,也是實施黨內清洗的得力手段。
改革開放以來,當政者不再把「階級鬥爭」掛在嘴邊了,但對「境內外敵對勢力」的防範、對一切敢於批評共產黨的「異議分子」的打擊,卻仍然是政法系統的重要「任務」。對異議人士的判決完全代表統治者的意志,法律成了專制者的婢女。而司法對公權力的制約則是黨專制體制內的法律死角,靠當政者自身的力量反貪腐,用自己的左手去鉗制自己的右手,歷史上沒有哪一個政權能夠做到。在權力與非法利益結盟的場合,法律和國家強力又往往成為對付不滿民眾的兇殘利器……
顯然,司法不獨立,權力無法馴服,正義無法彰顯,民心無以撫平。
而若尋求真正的司法獨立,必須從根本上改變現行的中共黨專制體制,這是建設憲政中國無法迴避的時代任務。
司法五院制:未來中國司法體制的基本構想
中國司法改革和司法制度重構包含著相互聯繫的這樣兩個目標:一是結束黨專制,讓法律重新成為捍衛基本人權、有效制約公權力的公民手中的武器;再一個是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使司法體系和未來中國的立法體系、行政體系鼎足三分,實現公權力之間的有效互動和制衡。
為了實現這個目標,筆者特提出未來中國司法五院制建構的設想,它的基本內容是:
創設憲法法院,以凸顯憲法保障和違憲審查功能,為民主中國確立根本的憲法根基;
改革普通法院,在司法獨立的前提下改進或重構偵察機關、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之間的關係,強調程序司法、公正司法,改進對一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商務案件和涉外案件的審理;
創設行政法院、勞動法院和選務法院,凸顯司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包括民告官權利、勞動權利、選舉與被選舉權利(在黨專制體制下,這三個方面恰恰是權利被侵害最嚴重的領域)。
這個五院制構想,吸收了民主國家的某些成熟經驗;但從根本上說,它深深植根於未來中國建設一個法治國家的需要。
憲法法院及其功能
什麼是憲法法院?簡單說,憲法法院是專司違憲審查的機構。早在1787年美國費城制憲會議時,就有人提出最高法院應該有權解釋憲法,有權宣佈國會制定的與憲法相牴觸的法律無效。但美國的最高法院仍然是普通司法體系中的一部分,20世紀下半葉首先在歐洲發展起來的憲法法院,則是獨立於普通司法體系的一個特別機構。有學者專門做過研究並指出,像德國、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家之所以在二戰結束後紛紛設立憲法法院,重要原因之一是這些國家均有過專制主義、極權主義統治的歷史,人們普遍感到僅僅依靠普通法院的法官來保障基本人權是遠遠不夠的。對基本人權的嚴重侵害主要來自國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而這些國家的法官往往在強大專橫的立法權或行政權面前軟弱無力,有時甚至為惡法惡政竭誠效勞。因此,在擺脫專制主義統治後,人們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使憲法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得到行使國家權力的機構的遵守,使基本人權得到有效保障。於是憲法法院及其違憲審查權便成為人權和法治的希望之所在。
中國作為一個深受黨專制體制之害的國家,更有建立憲法法院的必要。它的基本職能應該包括:
憲法解釋職能。憲法法院擁有對憲法解釋的最終權力,這一點應在未來中國的憲法中明確規定。
立法領域的違憲審查職能。對全國立法機關和省級立法機關制定的普通法律,憲法法院有權做出該項立法是否合憲的裁決。換言之,對普通立法,立法解釋權歸立法者;但立法及其解釋是否合憲的裁決權歸憲法法院。
行政及司法領域的司法審查職能。憲法法院對行政或司法機關與公民或公民組織之間發生的政治性爭議有權進行司法審查並做出裁決,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強化對公民和公民組織的憲法保護。
此外,憲法法院還應有對涉嫌犯罪的國家級公務人員的審判職能、各級政府間衝突的調節和裁決職能等。
違憲審查:以刑法第105條為例
中國現行刑法第105條涉及所謂「危害國家安全罪」,其「罪名」,一是「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二是「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那麼,這樣的「罪名」能否成立?是否違憲?
按照現代人類政治文明達到的水凖和達成的共識,「國家政權」無非指經過一個國家全體公民授權委托的公共權力,它是為公民服務的,同時要受到公民的監督。公民有權批評政府,對不稱職的政府或政府公職人員提出彈劾、罷免要求。這體現了現代政治哲學公認的主權在民原則。既然如此,「顛覆」或「煽動顛覆」又從何談起?公共權力委托人通過言論或結社,以個人或群體形式要求撤換不稱職、不合意的公共權力受托人,難道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麼?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之條文,這個刑法第105條,顯然違背憲法關於公民權利的基本規定。如果中國有憲法法院,這一條就應該在被審查、被廢除之列。
當然,中國現行憲法中,也有「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之類的條文,它似乎給刑法第105條提供了憲法根據。但人們都知道,這樣的憲法條文恰恰是黨專制的體現,所謂「社會主義制度」不過是共產黨一黨專政的代名詞而已。它告訴我們:違憲審查的前提,是要有一部真正體現現代文明凖則和普世價值的憲法。重新制定這樣一部憲法,將是中國民主轉型成功時應該做的一件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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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反饋
作者五院制的前提是中共結束一黨專制,這無疑是與虎謀皮。中共一黨專政是不容碰的。李長春也說得很清楚,中國不會走西方三權分立之路。可考慮在不挑戰中共一黨專政的前題下作改革。縣基層人民法院不向縣委負責,向省委負責。同理,省中級人民法院不向省委負責,向中央負責,如此類推。司法人員不受同級政委牽制,審案可以比較獨立。財政方面,由中央設立」 司法費」( 猶如軍費),向各級司法機關直接調撥經費。財政獨立於同級政府,司法可不受其左右。司法人員和經費都獨立於同級政府,但仍受共產黨控制,這樣 中共會比較容易接受,而司法人員有較大空間維護法律公正。這樣」 半獨立」 的司法系統,是過渡到司法獨立的的權宜之法。賴錦清, 加拿大
官僚!真為現在中國感到心痛!為這些所謂的領導感到憤怒!現在這些官僚正在恐懼,鎮壓,可是沒有用,總有一天,這些官僚要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責的.鍋裏的水已經在沸騰了!Y,C, 中國
所有法官應該不加人任何政黨. 不願意退出的, 應離開法官隊伍。 這是長治久安的良方啊。易木, 美國
作者的想法不可能得到中共的認可,而中國人民在這個問題上又沒有權力。tony, Macau
基本上中國現在要來談體制問題,是不切中要點的.我們都知道,在中國有一種體制,凌駕於國家與人民之上,那就是黨.這個黨就是中國共產黨.在64民運之後,黨深切檢討黨在改革開放下的生存危機,最後鄧小平定了調,那就是政治收緊經濟改革,所以舉凡所有的大型組織裏面,包含國營與民營企業,都會有黨組織在裏面.例如中石油或者中國移動等大型企業的執行長,本身除了肩負企業責任,不能講的就是還肩負黨的責任與忠誠,連台企富士康集團,也有黨組.這個現象當然更普遍存在於司法機構裏,所以往往重大貪污案件,司法檢調都還未介入,人就被黨給"帶走",帶走就等於判刑.這種黨組織凌駕於國家政府之上的繆誤不改,終究任何改革都是徒具形式.Chen Shih-Long, Taiwan
一切有助於中國走向民主法治道路的建言與制度,都是好的,都是值得研究探討的。要在國境之內【實踐】嗎?沒有推倒重來的【勇氣】,沒有壯士一去兮不複還的【決心】,徒尚空談,休想成功!何解?單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禁止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就可以【封殺一切】,甚至憲法往下賦予人民擁有什麼的權利與自由,都可以在第一條之下【任憑】中共【演繹】。明乎此,當明白中共為什麼總是強調【堅持這堅持那】,說白一點,就是【不容動搖】它的權力,【不容改變】它的體制。境況如斯,善言勸進還【可以】嗎?坐言起行,推倒重來,才是【正道】啊。【辛亥革命】與【長征】的勇氣與精神,【該】是時候拿出來,【再度】展示一下【人民力量】的威力吧。孟光, Hong Kong
現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實質上是改良的封建官僚體系,如果反對他就是危害國家安全,豈不是同清朝滿族權貴們沒有什麼區別,都是要維繫封建制度,使權貴們獲得比百姓多得多的特權和利益。當官僚階層斂財速率不斷加速,百姓負擔不斷加重,就會出現新的破壞性暴力革命,如太平天國運動和辛亥革命。希望用武警取代全部警察和公安系統,用新畢業的大學生們取代全部的法律系統和監察系統,以及工商稅務系統,建立全部官員的普選系統,公務員十年退役機制,保留技術系統,實行記分制。tjj, 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