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衝擊廣場」案 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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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學生領袖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因2014年9月的「衝擊公民廣場」事件而被起訴參與非法集會一案宣判,法院裁定三人有罪。
「衝擊公民廣場」事件發生在學生罷課行動的尾聲,而這最終為「佔領中環」爭取普選運動長達79日的堵路抗議拉開帷幕,即後來所稱的「雨傘運動」。
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星期四(7月21日)裁定,黃之鋒、周永康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羅冠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罪名成立。
裁判官押後至8月15日判刑。在法院外的BBC中文網記者蔡曉穎報道說,三人獲准取保候判,他們表示仍要研究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公民廣場
案件發生於2014年9月26日晚上。公訴方稱,當晚黃之鋒領導的學民思潮向警方取得《不反對通知書》,合法集會,但不能超過22時。
然而,公訴方稱,黃之鋒當晚22:20在講台發言,並呼籲台下群眾與他一起衝入民主派活動人士慣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他語畢爬過欄桿衝入公民廣場。
羅冠聰在黃之鋒離開講台後接力發言,說公民廣場已有「先頭部隊」,呼籲市民包圍政府總部,其言論被在場警員錄影。
周永康則被指爬越公民廣場閘口,搬開鐵馬,與其他市民坐在旗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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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張天雁裁定黃之鋒參與非法集會罪有罪,但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無罪。周永康與羅冠聰分別被起訴一項參與非法集會罪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兩人均裁定有罪。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名較嚴重,裁判官指羅冠聰在台上擔任主持期間,已經知道警方已阻止市民進入公民廣場,所以判處羅冠聰煽惑罪名成立。
黃之鋒:無後悔
在場記者問及羅冠聰對於自己罪名成立,而黃之鋒這條罪名卻不成立時,他說自己在台上說話長達兩、三小時,可能是定罪的關鍵。
黃之鋒則說:「即使面對參與非法集會罪成,我從來沒有後悔過,與這麼多香港人一起,參與重奪公民廣場行動。在未來的日子,我會繼續在街頭抗爭,希望與大家一起在街頭、民主路上併肩作戰。」
羅冠聰說尊重法庭決定,但他仍然認為公民廣場是公共空間、市民表達政治意見的地方。
由於羅冠聰已報名參選今年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假如法庭宣判他需要被監超過三個月的話,他將會喪失參選的資格。
周永康則說,久等多時的判決終於出來,讓他感到「愉快」。
於「雨傘運動」過後卸任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秘書長,並開始鑽研佛學的周永康說,假如各方沒有就案件反思的話,只是「再一次被當權者錯置法庭」的案件。
周永康已被英國大學取錄,今年9月將攻讀碩士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