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法拒絕黃之鋒降低立法會參選年齡申請

香港高等法院周三(6月22日)拒絕受理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就降低立法會參選年齡提出的申請。

圖像來源,BBC CHINESE

圖像加註文字,香港高等法院周三(6月22日)拒絕受理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就降低立法會參選年齡提出的申請。

香港高等法院周三(6月22日)拒絕受理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就降低立法會參選年齡提出的申請。

黃之鋒就此表示,尊重法庭決定、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會與律師商討後決定是否上訴。

去年10月,香港「佔中」運動學生領袖黃之鋒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將參選香港立法會的最低年齡從21歲降低至18歲,與投票年齡一致。

黃之鋒表示,立法會條例規定18歲可以投票,但21歲才可參選,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參選的權利」。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表示,案件牽涉政治議題,應交由立法會處理。法庭盡量避免干預立法機關的權力,也不應該為立法機關審議的問題下決定。

判詞還指出,有其它地方將參選年齡訂為21歲,甚至更高的年齡,因為參選人及投票人兩者絕對不同,投票人不需要肩負任何公職,但參選者不同,所以個人成熟的要求程度不同。

就上述判決,黃之鋒表示,雖然自己無緣參與9月份的立法會選舉,希望新一屆的立法會議員能夠爭取調低參選年齡。他還說,選舉權及被選權平等是理所當然的事,又指香港眾志在九月立法會選舉的部署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