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實兩周前與菲律賓簽訂漁業協定協議

根據菲律賓法律,台灣漁船在菲國領海須懸掛國旗。(資料照片)

圖像來源,AP

圖像加註文字,根據菲律賓法律,台灣漁船在菲國領海須懸掛國旗。(資料照片)

台灣農委會證實協商兩年多的《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已於兩周多前簽訂,暫擱置「鄰接區」爭議,達成三大共識。

台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委陳保基,周四(19日)早上接受台灣媒體電話訪問時證實,因2013年發生菲律賓官方射殺台籍船員的「<link type="page"><caption> 廣大興案</caption><url href="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taiwan_letters/2013/05/130516_twletter_taiwanfishingboatreaction_byjames" platform="highweb"/></link>」而開始協商的《台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已於本月5日簽訂。

台灣駐菲律賓代表處代表林松煥,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白熙禮(Antonio Basilio)在台北完成簽署。陳保基表示,菲律賓方面為了避免在主辦APEC期間多生爭議,因此雙方達成協議延後宣佈。

協定達成三項共識: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武力、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建立迅速釋放機制。而尚存歧見「鄰接區」爭議則暫時擱置,待明年上半年預訂召開的技術工作小組會中繼續協商。

根據台灣外交部發佈的新聞稿,表示此協定是在馬英九政府提出的「南海和平倡議」的精神與原則下籤署,維護雙方和平、降低衝突、增進互惠,並且尋求雙方資源的互相探索與開發。

新聞稿表示,從「不幸」的廣大興漁船事件發生之後,展開三次漁業會談及多次非正式協商,以解決台菲之間的漁業糾紛。

「鄰接區」

「領海」範圍是從領海基線往外推算12浬,依據菲律賓法律,航行至菲國領海的外籍船隻須懸掛國旗。

「經濟海域」是領海基線往外推算12到188浬,在經濟海域內可以捕魚。

菲律賓依照1958年的早期聯合國海洋公約,主張從領海基線往外推算12至24海浬為「鄰接區」。在鄰接區內不能捕魚,菲方並可以登上台方的船進行檢驗。

台灣方面依據國際法及各國經濟海域劃定通則,指出當地國只能管轄鄰接區的財政、關稅、移民與衛生業務,其他事物並無管轄權。

因此菲律賓認定的鄰接區與台灣主張的經濟海域重迭,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台灣外交部表示,此次簽訂的台菲漁業協定「無涉劃界」,因此執法與劃界的議題將留待明年上半年召開的工作小組會議繼續談。

目前台灣仍依照200浬經濟海域原則,主張台灣漁船有權在經濟海域進行捕撈,不會接受菲律賓對鄰接區的定義。

(撰稿:劉子維 責編:蕭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