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夢熊案:港記協批廉署申請對媒體搜證

劉夢熊(資料圖片)
圖像加註文字,廉署要求兩家媒體交出對劉夢熊採訪的原始材料。

香港記者協會批評,香港廉政公署要求法院頒令向兩家媒體索要新聞材料,以調查商人劉夢熊涉及的一起案件,是極不恰當和嚴重影響新聞自由的做法。

香港廉政公署則發表聲明說:「認同及尊重新聞自由,並一直依法進行調查和搜證工作。」

香港廉政公署星期三(8月7日)由律政司代表向高等法院提出了這項申請,要求商業電台和《陽光時務周刊》交出有關採訪的原始材料。

曾任中國全國政協港區委員的劉夢熊在這兩家媒體合共三次採訪中提出了多項針對行政長官梁振英的指控。劉夢熊在這些採訪前後兩度被廉政公署拘捕。

廉政公署在接受BBC中文網電話查詢時拒絕評論有關申請,商業電台表示已把事件交由律師處理,《陽光時務周刊》則說要研究入稟狀內容再作評論。

《陽光時務周刊》一名發言人星期三接受BBC中文網的電話查詢時說,他們此前曾接到廉署的有關要求,但該刊要求廉署根據有關法律程序申請。

商業電台則發表聲明說,他們曾在5月接到廉署索取有關材料的信函,「但基於新聞同業操守及慣例,本台沒有配合。」

「原始材料」

廉政公署的入稟狀顯示,廉署要求《陽光時務周刊》交出第40期周刊——即今年1月24日——有關劉夢熊採訪的新聞資料,包括筆記、錄音和視頻。

廉署同時要求商業電台交出今年1月24日和25日〈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欄目內播出對劉夢熊電話採訪的「原始版本」和未經剪輯的電話訪問。

香港記協的聲明說:「本會必須指出,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規定執法機構在哪些情況下才可向法庭申請命令以取得新聞材料,包括『作出該命令是符合公眾利益』及『已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但已失敗』等。」

「不過本會未見入稟狀清楚交代,傳媒機構要交出原始新聞檔案的理由,難以令公眾及傳媒信服今次的行動是符合公眾利益。」

港記協認為廉署的做法「極不尋常」,「令人質疑當局是希望藉此形成慣例,以便迫使新聞工作者成為執法機構的調查或檢控工具,置新聞操守和自由於不顧」,「只會破壞公眾對傳媒的信任和信心,損害公眾知情權,甚至影響香港的資訊中心地位」。

對此,香港廉政公署發表聲明說:「認同及尊重新聞自由,並一直依法進行調查和搜證工作。在搜證過程中,如有需要,廉署會透過法律程序取得調查所需的資料。」

「鑒於案件涉及新聞材料,廉署在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1)及(2),向高等法院依法提出有關申請。」

聲明最後說:「入稟狀已列明申請的詳情,答辯人如基於任何理由不願意交出有關材料,可根據入稟狀列出的程序,於八月二十七日於高等法院聆訊時提出理據,由法庭作出裁決。」

商業電台在發給BBC中文網的聲明中說,他們在5月雖然拒絕了廉署的要求,「但亦已知會廉政公署有關節目播出的訪問,已經上載至本台網站之資料庫,有需要重溫者可自行下載」。

香港司法機構發言人說,廉署的頒令申請已經排期在8月27日開庭審理。

(撰稿:葉靖斯 責編:路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