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中国:曹菊打官司的画外音

法庭外年轻女性身穿学士服支持曹菊(照片由李麦子授权BBC中文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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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加注文字,法庭外年轻女性身穿学士服支持曹菊

曹菊打官司比电影中的秋菊更曲折。秋菊打官司是为丈夫挨村长打讨说法,肇始于她怀胎六月时,孩子满月时判决便已下来。曹菊打官司,为的是自己初出校门所遭受的就业性别歧视,历时17个月。

2013年12月18日,曹菊的官司最终以被告方放弃辩护和愿意赔偿损失、建立女性平等就业专项基金而喜剧性落幕。然而,曹菊的故事所折射的中国妇女地位的诸多掣肘因素,依然盘根错节,这里概括为三。

教育

其一,受教育机会趋于平等后面的诸多不平等。曹菊是2012年大学毕业的女孩。其时,中国的大学校园里,像曹菊一样的女孩已经略多于50%,而新生儿中男女之比却仍然非同寻常地高达118:100,还有边远农村头胎是女孩可生第二胎的政策例外。

这表明,男孩偏好不仅存在于个人和家庭,而且一定程度上得到政策的首肯。

教育机会上的性别差距的消失,无疑是妇女地位进步的重要指标。而女生的学业表现也往往比男生出色。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回应这个进步的,鲜闻欢声,多是批评、危言和限制。 如认为是女生适合应试教育,一些专家闻人呼吁“拯救男孩”。

据妇女传媒监测网络的调查,110多所“211大学”中70%都对女生有提高录取分数的区别、专业限制和排斥。从科举制到1990年代的高考的应试教育下,进入最高学府的全部或大部都是男生;当今中国农村女性上大学和高中的机会分别只是城镇女性的十分之一和五分之一,中西部农村妇女的受教育年限仍然低于当地男性。

来自山西吕梁农村的曹菊,努力奋斗进入大学,却最终难迈过就业中给女性设置的门槛。

一些研究表明,女大学生研究生求职时,寄出的应聘信多于男生,参加的面试少于男生,得到的工作机会不如男生……1990年到2010年的二十年间,就业率的性别差距在拉大,受教育机会的增加,架不住就业时的更加严峻的不平等对待。

性别

其二,不识歧视真面目,只缘身在歧视中。据报道,曹菊打官司的被告,巨人学校的校长高姿态的放弃辩护辞中,有这样的说法:作为用人单位,对就业性别歧视不存在主观故意;公司在行政助理职位招聘中增加“仅限男性”的要求,是因为曹菊应聘时行政部的员工全部为女性,一些后勤辅助工作,如办公设备、教材等物资的领用、搬运,甚至连办公室饮水机换水都不得不要几名女职工共同完成,她们迫切需要招聘一名男性员工来分担部分“体力劳动”。

中国是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公约中所指的性别歧,不仅包括具有主观故意的歧视,同时包括客观上引起了对女性不利后果的区别、排斥和限制性做法。

虽然中国早就履约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并在其中宣示禁止性别歧视,但直到2011年,国家层面上的立法中,仍然没有对歧视的具体释义。

一些对女性的歧视,以保护之名、强化性别陈规之实畅行无阻,如国家政策仍将某些属于一定情况下的劳动安全问题作为女职工劳动禁忌,以“女职工特殊保护”之名既限制了女性的就业门槛,也不利于提高和改善整体劳动环境的安全性。

歧视的释义在法律中缺席,却在现实中不断演绎,导致妇女地位纸面上高而现实中却不尽然;立法中抽象明令禁止的性别歧视,在执法和司法中却没有救济手段。即——

法律

其三,保障妇女地位的法律中看不中用。宪法规定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平等地位,但现实中,除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法律和政策、措施规定和确保妇女的平等参政权;经济领域,收入的性别差距在1990-2010年间城乡分别扩大了10.5 和23 个百分点,城市妇女的收入是男性的67%,而农村妇女的收入仅为男性的56%;家庭中,四分之一的已婚女性遭遇过来自亲密伴侣的暴力对待……

仅以就业市场的入门中的性别歧视为例,2010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 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七成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超过四成大学生遇到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性别是男性。有些招聘企业在合同上注明“来公司5年内不得生育”等歧视性条约。一位来自兰州女大学生在招聘网站上投简历应聘,一天时间内被48家用人单位拒绝,被拒原因也都是 该岗位不招女性。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促进法》中, 明确规定了就业歧视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事实上,案由中没有就业歧视这一条,法院不立案的可能性也很大。即使立案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由劳动者承担举证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歧视的责任官司打起来也颇有难度。

曹菊立案的经历就是一例:先是法官不收材料,接受材料后不仅没在规定的一周之内答复,等了一个多月也没有回音,曹菊和律师黄溢智于2012年8月16日和9月4日,分别向海淀区法院、法院监察室、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寄送不立案控告信。直到2013年9月10日才终于立案。可见,不该被指责的是那些对官司却步的女生。

中看也中用的法律,不能要求权益受损妇女都像曹菊那样勇敢和坚韧,那样执着并善于主张权利、那样得到了同样坚持不懈的律师的帮助,以及能获得众多媒体、支持者的关注。

“平等”原则只有超越纸面的宣示,不是被束之高阁,而是让普通女性也能够使用,让实施了性别歧视的当事机构/当事人能被具体问责和担责,法律才不辱使命。

在为“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圆满和解”而欣慰的时候,可以想见,更多的性别歧视行为还难以纳入司法视野,而且当曹菊打官司的故事广泛传播后,性别歧视可能以更加老道、更加微妙、更加隐蔽的方式存在。

因此,中国妇女争取平等地位的行动,需要得到更多人的认识和理解,也面临新的挑战。

作者注:本文数据除注明外,均引自第三次全国妇女地位调查、人口普查等官方报告

(责编: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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