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訂刑法:拐賣婦女兒童買方一律入罪

中國公安部門將按照新修訂的《刑法》對拐賣婦女兒童案中的買方追究刑責。

圖像來源,bbc chinese

圖像加註文字,中國公安部門將按照新修訂的《刑法》對拐賣婦女兒童案中的買方追究刑責。

據中國公安部主管的中國警察網報道,11月1日中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公安機關對於新發生拐賣婦女兒童案件將一律對買主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修訂前的中國刑法,拐賣婦女兒童案只追究賣方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立法機構8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該條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國公安部負責人接受中國警察網採訪時對此解釋,這意味著今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

原來刑法規定買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給很多人造成了一種「收買無罪」、「買方無風險」的錯覺,形成了市場。

該負責人同時透露,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規定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撰稿:川江 責編:蕭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