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变性人争取婚姻权官司败诉

香港高等法院對變性人W爭取註冊結婚的案件進行覆核後作出裁定,申請人敗訴。
法官在宣讀裁決時說,《婚姻條例》規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男女的定義是指出生時的性別,而不是變性手術後的性別。
裁決還說,此外,香港公眾意識也不接納變性人婚姻,因此,目前並沒有充分理由修改《基本法》和《人權法》,以保障變性人結婚權利。
但法官同時指出,他理解變性人因此所感受的痛苦,並希望港府能夠就性別認同與性別傾向,包括變性人婚姻權利等問題展開公眾諮詢。
訴諸法庭
多年前接受變性手術由男變女的香港人W愛上一名男子並申請與之結婚。但婚姻登記官因W出生證所填性別為男性而拒絕了她的結婚申請。
W在變性後曾將其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都成功轉性,但其出生證上的性別卻無法更改。
她與男友註冊結婚時,由於兩人的出生記錄都是男性,而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因而被登記官拒絕註冊。
W認為香港當局允許她改變性別卻不允許她與男友結婚是不公正的,因此將此案告到高法。
香港有近200人在公立醫院做過變性手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