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变性人争取婚姻权官司败诉

香港高等法院对变性人W争取注册结婚的案件进行复核后作出裁定,申请人败诉。
法官在宣读裁决时说,《婚姻条例》规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男女的定义是指出生时的性别,而不是变性手术后的性别。
裁决还说,此外,香港公众意识也不接纳变性人婚姻,因此,目前并没有充分理由修改《基本法》和《人权法》,以保障变性人结婚权利。
但法官同时指出,他理解变性人因此所感受的痛苦,并希望港府能够就性别认同与性别倾向,包括变性人婚姻权利等问题展开公众咨询。
诉诸法庭
多年前接受变性手术由男变女的香港人W爱上一名男子并申请与之结婚。但婚姻登记官因W出生证所填性别为男性而拒绝了她的结婚申请。
W在变性后曾将其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都成功转性,但其出生证上的性别却无法更改。
她与男友注册结婚时,由于两人的出生记录都是男性,而香港不承认同性婚姻,因而被登记官拒绝注册。
W认为香港当局允许她改变性别却不允许她与男友结婚是不公正的,因此将此案告到高法。
香港有近200人在公立医院做过变性手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