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2010年 7月 30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4:10

大家谈中国:仅为公务员子女加分是不公平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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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规定公务员的子女在笔试成绩上加10分,而受益者就包括决策者自己。

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系统招聘公告显示,公务员子女在笔试成绩上加10分。这一公告立即引起诸多报考者的不满,投诉此政策有歧视性。当地人事局27日接受采访时坦言,此政策是“为了照顾东胜内部工作人员”。记者了解到,今夏东胜区各公务员系统招考均执行此项加分政策。

公平竞争是考试选拔的基本原则,作为“国考”的公务员招考更应该坚持这一原则。然而,东胜区竟然明文规定公务员的子女在笔试成绩上加10分,而受益者就包括决策者自己,这不是赤裸裸的权力自肥吗?这个道理实在太简单了,根本不值得详细地论述。

在思考东胜区何以敢公然违反公平原则的时候,我忽然想到了一个问题:东胜区有主持招考公务员的权力吗?

东胜区的这次招考是由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公告也是由东胜区人事局发布的,这在招考公告上写得清清楚楚。可我翻开《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也就是说,东胜区如果需要招考公务员,应该经由鄂尔多斯市人事局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并组织招考。如果自治区人保厅觉得有必要,可以授权鄂尔多斯市人事局组织招考。无论如何,县级人事部门都无权组织公务员的招考和录用。

法律为什么要规定公务员的招考应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呢?主要是因为“兹事体大”,不宜各自为政。

不许基层政府招考公务员,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公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应该也是为了保障公务员招考和录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为,考试组织机关的层级越低,公平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难以想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在招考中作出“公务员子女加10分”或类似的规定。而东胜区的“加分”就是由该区自主推出的“土政策”,这也证明了《公务员法》的规定是有道理的。

由此可见,东胜区的“加分门”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且有越权之嫌。鄂尔多斯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该立即纠正这一违法行为,并处理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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