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中国:新闻道德委员会的“不道德”动机

图像来源,BBC World Service
北京9月16日成立了新闻道德委员会,开始受理社会各界对北京市新闻机构及从业人员新闻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刚刚卸任北京日报社社长的梅宁华出任主任。
成立新闻道德委员会,是由中宣部、中国记协等中共有关部门统一安排,2013年首批省级新闻道德委员会已经在河北、上海、浙江、山东、湖北五个试点省市建立。北京和黑龙江、广东等十余个省市是在2014年扩大试点成立的省级新闻道德委员会。此前试点省市成立新闻首先委员会时,并没有引起舆论多大关注,而北京成立时,因梅宁华出任主任,引发了舆论较多关注和议论,甚至引起了网友的潮讽。
梅宁华可谓“劣迹斑斑”,2008年6月,他以“文峰”为笔名,在时任北京日报社社长下属子报《北京晚报》发表题为《造谣自由的南都长平》的文章,点名谩骂和攻击媒体同行及时事评论作者长平。2009年,梅宁华又在《红旗文稿》发表题为《破除“民主迷思”》的文章,直接批判民间关于民主的主流理解。两篇文章都曾引起较大的争议,由这样的人出任新闻道德委员会主任,自然难以服众,引发较多非议也不足为奇。
不过,外界的评论聚焦在梅宁华身上,却忽略了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当局为何成立“新闻道德委员会”。从公开的试点成立的新闻首先委员会章程及媒体报道中,当局认定的“新闻职业道德失范行为”主要是指虚假新闻报道、不良广告、低俗之风、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行为。很久以前有个“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宣发[1997]2号),新闻道德委员会要规范的“失范行为”,在这个“若干规定”里也都有对应的规定。在“若干规定”可以看到,针对“失范行为”,一般的违纪行为只能由“新闻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查处,也就是内部查处;触犯法律的才能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内部查处,自然会受到内部利益结构的局限,“失范行为”不可能得到有效查处和纠正。在单位内部对违纪人员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例如对“违纪”人员进行内部转岗及更换笔名等,是媒体业内比较普遍的做法。
新近成立的新闻道德委员会,显然是想在机制上扭转这种违纪行为内部查处的惯例,在“新闻单位和主管部门”之外,成立新的“失范行为”的调查、评议和处理(建议处理)机制。在北京成立该机构的新闻报道中,特别说明北京市新闻道德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包括中央新闻单位驻京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新闻从业人员”,用意就在这里。
有了新闻首先委员会这个新的机制,各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就可以直接界入新闻单位内部进行所谓“失范行为”的调查,再结合当局得心应手的“群众举报”手法,想查特定的单位特定的从业人员,都有了便利的工具。显然,这个机制将大大增强各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对新闻单位及新闻从业人员的控制。虽然现在说“失范行为”指的是指虚假新闻报道、不良广告、低俗之风、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行为,但有了这个的机制,想整治一下其他当局眼里的“失范行为”,如“推销西式‘普世价值’、‘新闻自由’”(语出梅宁华《造谣自由的南都长平》)之类的行为,也是极便利的事情。
这也就不难理解,“党性”十足但坊间口碑甚差的梅宁华为何会成为北京市新闻道德委员会的主任。坊间有人质疑新闻道德委员会成立并无法律依据,显然,当局并不关心或在乎是否合法,合用即可。至于这个机制会否进一步压缩中国的媒体自由和言论空间,相信结论也是不言自明。
(责编: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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