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审法院给与港府一年时间考虑是否修订婚姻法律。
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变性人W指控现行婚姻法律禁止变性人结婚违宪成立,W有权结婚。
终审法院五名法官星期一(5月13日)以四票对一票作出上述裁决,但同时暂缓执行判决12个月,让特区政府有时间考虑修改法律。
现年37岁的变性人W自2005年起分阶段在香港一家公立医院完成变性手术后申请与男友结婚,但婚姻注册处以其出生证上的性别是男性为由拒绝。
W的代表律师韦智达(Michael Vidler)在法院外对媒体说,他的当事人认为这次判决是所有女性的胜利。
香港目前并不允许同性婚姻,终审法院的判决书指出,现有法律实际上是完全禁止了W结婚。
判决书还说,香港《婚姻条例》中所使用的女及女方等字词解释也必须包括由男变女的变性人,理由是她们是经由合格医疗机构进行手术。
据香港媒体报道,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这项判决中投了赞成票,投反对票的是常任法官陈兆恺。
社会共识
变性人W提出的司法复核诉讼在2010年被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驳回后,辗转上诉到高法上诉法庭,并最终上诉至终法。
一审的主审法官張举能当时在判决书中指出,香港社会并无接纳变性人婚姻的共识。
代表港府的英国御用大律师克拉斯—弗里斯克在庭审期间曾指出,异性是婚姻的资产,关乎传宗接代,而只有在社会有共识的前提下方可改变婚姻的传统定义,让W与男友结婚与批准同性婚姻并无分别。
代表W的御用大律师彭力克(David Pannick)则指出,现代人婚后不生育情况普遍,可见传宗接代并非婚姻的产品。
他还说,医学界已经认可透过手术来处理变性人事宜,因此婚姻中的男、女定义不予变更是无视医学进步。
终审法院的判决书指出,社会对变性人结婚权利有否共识与考虑此案的裁决并无关联。
法庭认为,香港《基本法》与《人权法》都保障结婚权,婚姻制度也必须受此规限,当今香港融合多种文化,繁殖作为婚姻基础必要成分的重要性已大为降低。
中国内地、欧盟和美国都允许接受了变性手术的人按照新的性别与异性结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