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终审法院裁定变性人有权结婚

香港终审法院(BBC中文网资料图片)

终审法院给与港府一年时间考虑是否修订婚姻法律。

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变性人W指控现行婚姻法律禁止变性人结婚违宪成立,W有权结婚。

终审法院五名法官星期一(5月13日)以四票对一票作出上述裁决,但同时暂缓执行判决12个月,让特区政府有时间考虑修改法律。

现年37岁的变性人W自2005年起分阶段在香港一家公立医院完成变性手术后申请与男友结婚,但婚姻注册处以其出生证上的性别是男性为由拒绝。

W的代表律师韦智达(Michael Vidler)在法院外对媒体说,他的当事人认为这次判决“是所有女性的胜利”。

香港目前并不允许同性婚姻,终审法院的判决书指出,现有法律实际上是完全禁止了W结婚。

判决书还说,香港《婚姻条例》中所使用的“女”及“女方”等字词解释也必须包括“由男变女的变性人”,理由是她们是经由合格医疗机构进行手术。

据香港媒体报道,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这项判决中投了赞成票,投反对票的是常任法官陈兆恺。

“社会共识”

变性人W提出的司法复核诉讼在2010年被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驳回后,辗转上诉到高法上诉法庭,并最终上诉至终法。

一审的主审法官張举能当时在判决书中指出,香港社会并无接纳变性人婚姻的共识。

代表港府的英国御用大律师克拉斯—弗里斯克在庭审期间曾指出,异性是婚姻的“资产”,关乎传宗接代,而只有在社会有共识的前提下方可改变婚姻的传统定义,让W与男友结婚与批准同性婚姻并无分别。

代表W的御用大律师彭力克(David Pannick)则指出,现代人婚后不生育情况普遍,可见传宗接代并非婚姻的“产品”。

他还说,医学界已经认可透过手术来处理变性人事宜,因此婚姻中的男、女定义不予变更是无视医学进步。

终审法院的判决书指出,社会对变性人结婚权利有否共识与考虑此案的裁决并无关联。

法庭认为,香港《基本法》与《人权法》都保障结婚权,婚姻制度也必须受此规限,当今香港融合多种文化,“繁殖”作为婚姻基础必要成分的重要性已大为降低。

中国内地、欧盟和美国都允许接受了变性手术的人按照新的性别与异性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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