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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擬取消「婚內性義務」概念
- Author, 休·斯科菲爾德(Hugh Schofield)
- Role, BBC駐巴黎記者
法國將在法律上正式終結所謂的「婚內權利」(conjugal rights,又譯夫妻同房權),即所謂婚姻意味著必須履行性義務的觀念。
法國國民議會於週三(1月28日)通過的一項法案,將在民法典中新增條款,明確指出「共同生活」(community of living)並不構成從事性行為的義務。
新法案也將使當事人在「過錯離婚」(fault-based divorce)中,不能再以缺乏性行為作為主張理由。
雖然此法案對司法實務的影響可能不大,但支持者希望法律能有助遏止婚內強暴。
「允許這樣的權利或義務持續存在,就等同集體默許一種丈夫對妻子的支配和掠奪制度,」法案提出者、綠黨議員瑪麗-夏洛特·加蘭(Marie-Charlotte Garin)表示。
「婚姻不能成為一個泡沫,在這個泡沫中,性同意被視為永久有效且終身不變。」
此法將抹除長久以來的法律模糊點——儘管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明確提及「性義務」,但該觀念仍在部分社會和司法案例裡持續存在。
目前在法國民法典中,婚姻義務被定義為「尊重、忠誠、扶持與協助」,並寫明夫妻須承諾「共同生活」。
法律文本中從來沒有提到性權利,其概念源自中世紀教會法。
然而,現代法院在部分離婚案件中,曾以廣義方式把「共同生活」詮釋為包含性行為。
最著名的案例發生於2019年,一名女子被認定多年來拒絕與丈夫發生性關係,隨後丈夫獲得了「過錯離婚」,這意味著該女子負有責任。
她隨後向歐洲人權法院(ECHR)提出上訴,該院於去年裁定,法國不應允許以拒絕性行為作為過錯離婚的理由。
女權主義者稱此舉是一項重要的進步。
歐洲人權法院的裁決實際上已使法國法官再難以做出類似判決,因此新法案主要起「明確化」作用,而非帶來大規模司法變化。
對維權人士而言,妻子有「義務」同意與丈夫發生性關係的觀念,在法國部分社會中依然存在,需要予以挑戰。
例如2024年的「馬贊案」(Mazan trial)——受害者吉塞勒·佩利科(Gisèle Pelicot)在被下藥、失去意識的情況下,被其丈夫邀來的多名男子輪流性侵。
多名被告聲稱,他們認為她已「同意」,因為丈夫這樣告訴了他們。
法國和多數國家一樣,婚內強暴已明文入法。1990年之前,丈夫仍可主張「婚姻即意味同意」。
自去年11月起,法國強暴的法律定義擴大為包含「未同意」這一概念。
過去,強暴被定義為以「暴力、脅迫、威脅或突襲」方式實施的性行為;如今,任何沒有「知情、明確、事前且可撤回」同意的行為都構成強暴。
法律還明確指出:沉默或沒有反應並不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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