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談中國:同性戀立法具有可行性

繼近期北京一對女同性情侶前往民政局登記結婚遭拒後,2月26日,廣州一對女同性情侶也受到同樣的待遇。因為根據現行《婚姻法》,僅允許異性建立婚姻關係。所以,大量同性戀者呼籲同性婚姻合法化。前日,更有百餘位同性戀的父母致信全國人大代表,要求盡早修改《婚姻法》,實現同性戀情侶的婚姻權利。(2月27日新民晚報)
在封建社會,同性戀者幾乎在全球所有的國家和地區都受到倫理和法律的雙重批判,因為當時性對社會關係結構的形成和社會身份秩序的維護起著關鍵作用,而同性戀明顯違背了生存與繁衍的原則。因此,傳統的家庭法認為唯有異性之間才能組成家庭,同性被排斥在家庭法制之外。
在現代社會,婚姻的功能主要體現在情感維繫和生活互助兩個方面,而異性婚姻之外的技術生育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婚姻與生育之間的統一關係。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婚姻家庭關係的多元化傾向,非傳統家庭關係的數量和類型大量增加。隨著科學尤其是醫學、心理學的不斷發展,人類更加客觀的認識了同性戀現象。
為此,世界衛生組織在1992年不再把同性戀視為一種成人人格與行為障礙;我國中華醫學會精神科分會在其2001年頒布的《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凖第三版(CCMD-3)》中,也不把同性戀者視為精神病人。
可以說,是性和婚姻的社會變遷為同性戀提供了道德辯護的可能。這個道德基礎就是社會和個人共同擁有的最高價值目標——個人和社會都必須兼顧的生存和全面發展,而且必須承認,個人的生存和發展是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和前提。
由此,一些國家已將法律賦予傳統婚姻的效力不同程度地延伸適用到同性結合者。當然,由於不同國家的文化傳統不同,同性配偶之間的法律地位也有區別,主要有登記伙伴、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等類型;2001年4月1日生效的《荷蘭民法典》作出了如下規定:「婚姻是異性或同性的兩人之間所締結的契約關係」。
近年來,我國的同性戀現象逐漸成為一個不容漠視的社會問題,有調查顯示,我國同性戀人數可能高達數千萬。但是,由於受封建思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同性婚姻法律問題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致使我國針對同性戀人群的權利保護幾乎一片空白,同性結合者的生存現狀是不容樂觀的。並且,在當今全球化社會,各國公民的流動規模和頻度都很大,儘管同性結合者在全球總人口中所佔比例不大,但絕對數量卻不可忽視。
隨著外國對同性結合的立法進展,我國法院即面臨著一系列國際私法問題。如:是否承認外國同性結合者有權收養我國的兒童,同性結合者相互之間是否有繼承的權利,等等。儘管我國法院可以採取公共秩序保留這個武器,但這並非可以毫無疑問地適用於所有個案。
在現代社會,私域內部的行動是否道德的問題,並不是國家進行強制控制的對象,決不能將道德價值的目標和國家的目標等而視之。法律對婚姻家庭的保障目的在於在維護秩序的基礎上促進基本權利的最大實現。
家庭制度理應隨著經濟的發展而變化,最明顯的就是以往許多既有法律體系中父權、夫權為先的規範已受到男女平等理念的衝擊而逐步廢棄。考察歷史上和近現代對同性戀現象的法律政策史,賦予同性戀結合的權利,從世界範圍來看,已是大勢所趨。
所以,我國當前對同性戀立法的利弊以及可行性是可以進行未雨綢繆式的考慮的。如:明確同性戀者享有隱私權及人格不受歧視的權利,將現行刑法中的「強制威脅、侮辱婦女罪」改為「強制猥褻侮辱他人罪」,明確同性結合的法律地位甚至將其上升到同異性結婚同等的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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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性婚姻有疑慮者大多基於社會倫常與人權之間的平衡點該如何拿捏。<br><strong> </strong><br/>
【同性戀】雖【不被】廣為【接納】,畢竟不同性傾向的【存在】卻是【不爭的事實】。對這一小拙人的異常傾向作出【包容】是【尊重人權】與及【文明社會】的【應有之義】,【歧視與排斥】只會製造不必要的【矛盾與悲劇】。孟光, Hong Ko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