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e viewing a text-only version of this website that uses less data. View the main version of the website including all images and videos.
黎智英國安法案:中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釋法,外國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由香港特首決定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首李家超提請為《香港國安法》釋法一事通過決定,將外國律師能否在國安案件出庭問題交由特首處理。
李家超是針對特區終審法院此前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申請,維持允許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聘用英國蒂莫·歐文御用大律師(Tim Owen KC)在其「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中出庭,而向北京提出首次《香港國安法》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最新一次會議星期五(12月30日)閉幕時通過的決定指出,法院應向行政長官確認。
特區高等法院原已凖備開審黎智英「勾結」案,日前已因特首提請釋法而決定押後至2023年9月25日再審。
這次《香港國安法》釋法議案原本未被12月9日舉行的全國人大委員長會議列入本次常委會會議議程,但27日會議開幕之際,中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就釋法案作說明報告,常委會繼而起草釋法案文。
李家超11月28日提出釋法請求時稱,釋法議題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最終,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與47條作出解釋,前者涉及由行政長官主持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職責範圍,後者涉及行政長官能向法院發出證明書,以認定法院在審判之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
釋法公告說:「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李家超在釋法內容公布之際發表聲明說:「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尤其是香港國安委會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
「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
李家超的聲明並未提及他會否召開香港國安委會議,專門裁奪黎智英案聘用歐文御用大律師一事。
美國華人法律學者創辦的網站「全國人大觀察」(NPC Observer)創辦人兼主編,耶魯大學法學院蔡中曾中國中心研究員魏常昊法律博士稍早前對BBC中文介紹說,自現行中國《憲法》於1982年12月通過施行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作出17件釋法,而這並未包括這六次涉港釋法。
換言之,自1982年版《憲法》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合共釋法23次,當中近30%釋法案與香港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