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法院拒讓梁頌恆游蕙禎上訴終審

來自政團青年新政的「港獨」派香港立法會議員當選人梁頌恆、游蕙禎就撤銷其議席的法院裁決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香港高等法院裁定不發出上訴許可。

此前,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兩人在10月的就職宣誓無效,議席取消。高院上訴法庭也維持原判,並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宣誓問題的「釋法」對此案具追溯力。

上訴法庭星期一(1月16日)頒布判決書,裁定不向兩人發出到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梁頌恆在法庭外說這是預期之內,他們將尋求直接向終院要求上訴,並繼續籌集訴訟資金。

在兩人宣佈上訴終院前,立法會已公示兩人議席出缺。但港府暫未定出補選安排。

上訴庭的判決書指出,上訴人得要證明有合理勝訴可能,法庭才可以在「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前提下批出上訴許可。

法庭裁定梁、遊兩人須為這次上訴許可申請向原訴人——行政長官梁振英與律政司——支付訴訟費用33.4萬港元(4.3萬美元;29.7萬元人民幣)。

梁、遊二人此前已承認這次訴訟的財政壓力龐大,他們希望透過眾籌集資500萬港元應付訟費,並表示不惜破產也得上訴至終審法院。

兩人此前表示終院的上訴押金為160萬港元。梁頌恆星期一取得書面判決後對記者們說,希望法院屆時能定出較低額的押金。

他還說將向法院申請加入一名英國御用大律師和一名香港資深大律師到其訴訟團隊中,但要等這些程序完成才可以向終院申請上訴。

這次爭議源於兩人在去年10月12日於立法會宣誓就任時加入被認為是「辱華」的言辭。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當場拒絶監誓,港府其後以行政長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名義提起司法覆核訴訟。

在宣誓案演變成司法訴訟之際,11月7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規定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的各級香港公職人員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即屬拒絶宣誓,其公職即告喪失。

香港高院其後頒布一審判決,裁定游蕙禎、梁頌恆議席取消。法官強調裁判結果不受人大「釋法」影響。兩人上訴。

11月30日,高院上訴庭駁回兩人上訴,判決書表明「釋法」追溯力及於1997年7月1日——即香港政權移交,特區成立當天——而梁、遊二人於10月12日在獲邀作出就職宣誓時拒絶宣誓,因此根據「釋法」,他們在法律上即時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法律上不可能讓他們重新宣誓。

上訴庭在星期一的判決書中再次重申,香港法院完全承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釋法」對香港所有法院均有約束力,法院有責任跟隨並引用。

在11月的上訴判決下達後,港府對另外四名非建制派議員——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及梁國雄——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裁定四人就職宣誓無效,議席懸空。有關訴訟仍未結束。

至於懸空議席補選問題,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上周回應媒體提問時說,選舉部門預計將在訴訟結束後才進行補選。

他說,加上3月份行政長官選舉,緊接下來考試季節等場地因素,相關的補選可能要到暑假才能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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