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案公訴人:薄拒不認罪應從嚴懲處

薄熙來案公訴人星期一(8月26日)在法庭辯論期間指薄熙來罪行極其嚴重,同時拒不認罪,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公訴人羅列了薄熙來被指控的罪行,認為連日來檢控方呈交法庭的證據、證詞以及王立軍、徐明等人的出庭均證明了薄熙來的罪行。
公訴人說:「被告人薄熙來單獨或共同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共同貪污公款人民幣500萬元,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予以數罪並罰。」
他特別指出薄熙來在檢查機關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對有關罪行做過供認,卻在法庭上矢口否認,表現出「拒不認罪的態度」。
公訴人說:「我們要提醒被告人薄熙來:犯罪事實是客觀的,並不隨你的主觀意志而轉移,不因你認為有就有,你認為沒有就沒有。認定犯罪事實,是以全案證據為依據,而不是以你的口供為依據。」
他同時提請法庭注意:「根據『寬嚴相濟』的形式政策和國家法律,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又拒不認罪,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撰稿/責編: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