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2010年 5月 4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3:55

大家谈中国:医患关系不可用医疗纠纷衡量

针头

医患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和谐的社会需要和谐的医患关系。

随着市场制度不断完善,政府的责任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等诸多因素使得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严重冲击着医院这个“人道圣洁的场所”。在某种程度上,医疗纠纷已不是单纯的医疗问题,而是个社会问题。

北京市卫生局最近发布《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并宣布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医患关系、是否遵循医生职业道德、有没有医疗纠纷、都将成为考核医生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标。考核不及格者必须停业接受再教育。(4月28日《新京报》)

毋庸置疑,医患关系从总体上看,是基本和谐之中存在着局部的不和谐,和谐是主流,不和谐是支流。而且,医患关系成因复杂,有医疗资源不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患者有意见;有医疗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群众不满意;也有更复杂的社会因素。

既有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也有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还有管理监督不力等原因,对这么多原因产生的医疗纠纷难道让“医生停工”就OK了?绕开讨论不休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是否可以换个角度来审视医患信任究竟脆弱到何种程度?

笔者以为,追溯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是目前的医疗管理体制和市场经济对医院、医生价值观念冲击使部分医院和医生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选择上错位。因此,从根本上来讲,医疗纠纷的缓解取决于医改的程度,取决于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提高和进步。这应该属于社会体制和医疗体制问题,纵然卫生行政部门“强迫”所有的医生都充当患者的“三孙子”但如果体制不改,恐怕也难以缓解医患关系。因此,用“有没有医疗纠纷”考核医生的做法是“非理性”的,是用一种问题掩盖另一种问题。

数据显示,拿着一本病历单跑多家医院的,占目前专家门诊接诊量的30%以上。“看病得有自己的‘主心骨’,不能全听医生的!”这是不少患者抱有的想法。笔者在担任某医院法律顾问时发现,对医院不信任的患者占一半左右。而很多患者都表示,在签署手术单的时候,他们心里都是忐忑不安的。

其实,看到病人对自己的不信任,医生们也很痛心。但是,这不是某个医生的问题,而是医疗大环境。从院方来说,为防止可能发生的纠纷,肯定会让患者做许多不必要的检查,以寻找没有责任的“证据”;从患者来说,往往从非正式的情感因素上怀疑医务人员治疗不尽力,故意“开大方”,增加其医疗费用。

从这一点来看,北京用“有没有医疗纠纷”来考核医生的做法就更值得商榷。医疗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实践、“冒险”、“尝试”、探索的过程,把是否有“医疗纠纷”纳入医生的考核,真不知道还有多少医生还敢“冒险”进行医疗探索。因此,用“有没有医疗纠纷”考核医生的做法是在牺牲“医疗探索”换取医患关系表面的和谐和健康,这种短视的做法无疑是缘木求鱼,水中捞月。

俗话说,小胜凭智,大胜靠德。我们从复杂多变的社会管理实践中,总结出一整套便于管理、有利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客观情况的变化,有的行政管理方法显得落后于时代。

医患纠纷从小的方面看是医生或者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从大的方面看它反映出医疗行业和医疗管理机关责任心的缺失。解决好医患纠纷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缓解医疗纠纷需要政府在医疗机构改革方面有一系列“动作”,但这些“动作”绝不是把“责任”归结医生就能解决的了,也不是用“有没有医疗纠纷”来考核医生就可以实现的。

总而言之, 用“有没有医疗纠纷”考核医生并非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万能钥匙, “有没有医疗纠纷”考核医生的潜在危害比“医疗纠纷”更大。

医患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和谐的社会需要和谐的医患关系。良好的医患沟通是实现以病人为中心,减轻病人心身痛苦创造最佳心身状态的需要,是促进医患间理解与支持,提高治疗效果的需要。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医患关系和谐与否,涉及医患双方,单靠医护人员的努力是不够的。医患关系需要政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三方共建、理解和信任。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承担的公共卫生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责任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保障,患者的理解和包容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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