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中国: “劳教”屡被滥用是法治之耻

被释放的唐慧接受采访

为女鸣冤的母亲唐慧,因“闹访”被劳教一案引发社会关注。(新华社图)

近日,湖南永州的唐慧女士因“闹访”被劳教一案引发关注,劳教制度也引起社会各界的诟病。8月14日,来自北京、广东、河南、湖南等10个省市的10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议对劳教制度聆询制度空泛、决定和审批秘密化等五大弊病进行调整。(8月15日《京华时报》)

劳动教养是滥用权力的“温室”。在处理基层官民之间的矛盾时,利用劳动教养掩盖地方矛盾已是一些地方政府惯用的工具,劳动教养已经成为报复举报者、信访人的利器。一个为女鸣冤的母亲,要求彻查涉嫌“舞弊”警察,为何忽然被带去劳教!唐慧是否“闹访”?

“闹访”诉求何在?乐乐被逼卖淫案在侦查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公?难道一个母亲为女儿“讨公道”也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没有看到乐乐被逼卖淫一案的全部卷宗,我们尚不能说案件“判错”了。但是,唐慧作为乐乐的监护人,有权对严重侵犯女儿人身权利案件的判决提出质疑。事实上,据当事人及律师描述以及媒体的公开报道,永州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对乐乐被逼卖淫案的处理,确实存存在大量争议性问题。

如,当地一民警拒不解救受害人涉嫌渎职,仅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否公平?派出所对秦星等人组织、强迫卖淫、强奸等拒不立案,直到唐慧“以死相逼”,是否公平?嫖宿幼女的100余名嫖客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公平?一民警为被告通风报信,仅被“党内警告”,是否公平?有民警协助被告“假立功”,早经法院多次裁定,公安局却未予处理,直到劳教唐慧后才开始自查,是否公平?对媒体和网民的追问,永州市乃至湖南省的司法机关至今没有回应。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但是,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却可能因有关部门认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就在一个标榜法治的社会里被剥夺,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的耻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上访,在很多访民心中是解决问题最后的希望。正如唐慧的辩护律师胡益华所言,“(唐慧)之所以持续上访,是因为女儿的案子,从头到尾没有得到公平的处理。”但是,上访和越级上访却挑战了一些政府部门的权威,一些负面消息很可能因上访而被上级发现,有关人员也可能因此而受到责罚。在此背景下,上访的“危害”堪比犯罪,冠以“法律”用劳动教养封杀打击上访自然成为一些政府们管用的手段。

个人法益是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存在的基础,离开了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与刑罚相比,劳动教养不但在时间可短可长,还没有严格的程序来保证劳动教养决定的公正性。刑罚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从公安机关的侦查到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再到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最后才能作出有期徒刑半年以上的刑罚决定。而劳动教养不但无需审判,当事人也没有辩护的权力,被强制关押了三四年的公民甚至连救济的途径和渠道都没有,为少数人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可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入宪,在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人身自由的罚则问题上,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相互衔接的比较严谨,符合宪法原则及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因此,不经审判、不听当事人辩护的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彻底的废止了,废止劳动教养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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